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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7/31
媽媽嘴案──僱用人該不該連帶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

【爭點】損害賠償、僱用人責任、僱用人定義、執行職務行為

近日,高等法院就轟動一時的媽媽嘴殺人案,於判決中(103年度上訴字第600號民事判決)指出,
加害人為咖啡店的店長,其趁於咖啡店工作(執行職務)時於客人之咖啡內放置安眠藥、昏迷客人後,將客人移至店外並殺害既遂。
認為加害人之殺人行為應符合於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
而命咖啡店老闆等三人須對被害人的繼承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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