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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12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長榮的團體協商
【相關法條】
會法第6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
【爭點】
團體協約
、
職業工會代表
長榮航空日前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桃空職工)陸續進行四次團體協商,
不僅引起代表性不足的批評,也引發職業工會掌控企業工會的疑慮。
勞動部指出,
超過半數的長榮空服員已加入桃空職工,因此桃空職工是可依法代表協商,
不過,由於桃空職工是由空服員組成,
未來爭取到的權益,恐怕僅限長榮空服員,無法擴及至其他工作類別的員工。
【相關文獻】
臺灣團體協商制度之變動與發展──以實務發展為中心
,
侯岳宏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7期
雇主對工會成員提起訴訟──不當勞動行為?雇主訴訟權之正當行使?
,
余天琦
、
陳珈谷
,
月旦裁判時報第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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