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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03
遺囑無效之侵權責任
陳聰富老師評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保富請求三信律師事務所損害賠償案。此案的背景是由原告主張原告父親生前所立之遺囑,因三信律師事務所疏忽,造成遺囑有無效事由,導致原告受有損害,最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判決勝訴。陳聰富老師就此案深入分析,點出遺囑受益人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此種損害為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權利受侵害,則遺囑受益人有無契約法上之請求權?本篇文章將藉由比較法的介紹,評析此一判決。

   【關鍵詞】

遺囑無效侵權行為權利侵害純粹經濟上損失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8期】遺囑無效之侵權責任陳聰富
 
 

權行為法則

  多數國家法律認為,在遺囑無效案件,被害之第三人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例如,法國法認為,原告如能證明被告律師具有過錯,原告具有損害,且被告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原告即得依法國民法第1382條請求損害賠償。在遺囑無效案,原告無法依據立遺囑人之遺願繼承遺產,當然具有損害。被告具有法律上或單純形式上的錯誤行為,即為具有過錯,其並因此導致原告之純粹經濟上損失,因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國法,此類案件之加害人如為公證人,通常由保險公司或公證人所成立的「共同擔保基金」負責賠償。僅於不足部分,再由公證人自行賠償。…

契約法則

  在德國法,如由公證人擔任見證人而發生遺囑無效之情事,依德國聯邦公證人法第19條之規定,公證人違反執業上義務所生之所有損害,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均應負賠償責任。依該條規定,公證人對於遺囑受益之第三人,亦負執業上之注意義務。公證人依該條所承擔之責任,雖為過失責任,但因執業上注意標準甚高,因此任何草擬遺囑所生之錯誤,均得認為符合過失之要件,而應負賠償責任。在遺囑無效案例,如有律師擔任見證人,則因無特別法律規定,因此應回歸民法規定之法律責任。律師見證遺囑無效,所生遺囑受益人之損害係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因此應討論者為,在德國法下,過失侵害受益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律師何時應負賠償責任?…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8期】遺囑無效之侵權責任陳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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