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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17
服用毒品與不能安全駕駛-評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判決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究竟是屬於抽象危險犯或是具體危險犯,學說上眾說紛紜。在本文當中,蔡聖偉老師分述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不同,並且指明「致不能安全駕駛」並非為構成要件結果,而本款應屬抽象危險犯。另外,對於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應如何證明,亦有論精彩的論述。

   【關鍵詞】

不能安全駕駛毒駕危險犯具體危險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66期】服用毒品與不能安全駕駛評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判決蔡聖偉
 
 

具體危險犯or抽象危險犯?

  本案地院與高院的判決中均一再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中,只有第1款是抽象危險犯,至於第2款與第3款,則屬具體危險犯。其實早在1999年本罪甫生效之時,本罪的危險犯屬性便曾引發過熱烈討論。當時學界多數認為本罪應屬抽象危險犯,但也有少數學者支持具體危險犯的說法,甚至也有「抽象(具體)危險犯」的主張。如果此處所稱的具體危險犯是依照通說的理解,係指立法者將具體危險狀態的發生列為構成要件要素(構成要件結果、危險結果)的危險構成要件,那麼至少就法條文字來說,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非常清楚:刑法第185條之3,無論是修法前的舊條文還是現行條文第1項中的各款,本質上都是抽象危險犯。…

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

  服用酒精類飲品後,或多或少地會從自我心理束縛解放,開始會高估自身能力、提高冒險傾向、不再謹慎熟慮,並且其精神、心理或身體能力也開始下降,致使其整體能力降低,進而無法在道路交通上較長距離地安全駕駛車輛。類似的影響也會出現在使用毒品或麻醉藥品後,倘若因服用安非他命及海洛因而產生中毒症狀,服用者的中樞神經系統便會受到影響,造成注意力不集中、感知能力與判斷能力變差、反應速度變慢等毒性症狀,導致服用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此便有文獻主張,鑑於毒品、麻醉藥品之強大效力,凡有服用即可認定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事。然而,前面提到的中樞神經系統影響是指用藥後產生中毒症狀的反應,不區分藥物種類、服用劑量多寡以及服用者體質等變因,一概論定不能安全駕駛並非妥適。更重要的是,這樣的解釋根本無法通過罪刑法定原則的檢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66期】服用毒品與不能安全駕駛評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判決蔡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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