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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2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得抵充未受領保險金之人的殯葬費用賠償請求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評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本條規定是為了避免雙重受償。然而依照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支出殯葬費之人亦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葉啟洲老師針對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給付之人與支出殯葬費用為不同人時,殯葬費用支出人向加害人請求,加害人可不可以主張扣除呢?本文由實務案例作為論述的核心。

【關鍵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殯葬費用侵權行為


保險給付取代損害賠償?

    關於死亡給付的立法理由,行政院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草案說明中係表示:「本條第1項基於第1條所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之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於取代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從本條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捨棄民法上損害賠償的主觀化原則而採取定額給付的目的,是為了追求保險給付的「迅速明確」。定額給付的方式,確實可以減省保險人認定被保險人賠償責任數額上的技術性時間,因為無論是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與殯葬費用,或者是扶養權利之損害,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均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而且其數額認定結果,在當事人間也易生爭議。所以,定額給付確實可以顯著地加速保險給付的速度。…

受害人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二度受害

    可惜的是,本件二審判決解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時,並不重視民法與強制保險兩種權利主體的一致性,在殯葬費用的賠償權利人非強制車險請求權人、未受領任何保險金的情況下,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使得未受領保險金的原告無法向被保險人(加害人)請求殯葬費用的損害賠償。此一解釋將使得受害人不但未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護(不得請求強制車險給付),更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而受害(不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詭異結果。而二審判決合理化其見解的理由是:「死亡給付包括殯葬費在內」,故「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扣除已給付之金額,以免使法律關係複雜化」。但即便在二審判決見解下,仍然難以解釋:何以將包含殯葬費在內的保險金,給付給未支出殯葬費用的「請求權人」,而支出殯葬費的受害人既不能領取保險給付,也不能請求被保險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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