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8年新聞直擊
發佈日期:2018/01/31
2017年德國刑事訴訟法為保全追徵與罰金執行的假扣押──財產權保障與刑事訴訟上有效執行需求權衡的啟發

    在許多重大刑事案件,大部分會牽涉數目龐大的財產問題。對於這些不法所得或是罰金等,都會涉及保全方面的問題,也就是追徵的範圍為何?假扣押的行使有無界限?與民事法上的保全何者優先適用?上述問題都必須在財產權的保障與現實能夠有效執行間權衡。我國近年雖在沒收的實體以及程序法上做修正,但似乎仍嫌不足。吳俊毅老師在本篇文章中,介紹德國法的經驗,期盼可以作為台灣刑法日後修正的借鏡。

【關鍵詞】


刑事訴訟上假扣押規定的正當性與命令的必要性

    在判決確定前,國家為了實現其刑罰或者達到肅清行為人財產的公益目的,想透過在判決確定前保全相當的行為人或他人財產的替代價值,需要限制他們的財產權。對此,舊的德刑訴法第111條d第2項規定,準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917條的假扣押原因(Arrestgrund)。為了能夠有效肅清,新法特別在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價值替代的假扣押,也就是,專屬的、刑事訴訟法的假扣押,就這一點,從有別於德國民事訴訟法的「重大的假扣押」(dringlicher Arrest)而採取「Vermögensarrest」(財產的假扣押)可以發現立法者想把這個機制設定在刑事訴訟法目的專用的想法。透過命令這個假扣押以及在執行假扣押命令的期間,這樣對於個人受德國基本法第14條所保障的財產權,造成可能的、密集的干預,過度禁止的原則就有機會可以被特別點出並且注意。…

刑事訴訟法的假扣押的效力

    德刑訴法第111條h:「(1)假扣押執行中的保全權利適用破產法第80條第2項第2句。(2)以執行假扣押方式擔保的標的,在假扣押執行期間不得強制執行。有基於可罰行為的假扣押請求權時,依據支付規定第324條假扣押的執行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的假扣押規定,性質上是一個因為可罰行為的擔保扣押規定(Arrestpfändungsrecht nach Straftat ),在破產程序中,動產或不動產因為刑事訴訟法的假扣押命令而作為擔保,不受強制執行的影響(§ 111h I德刑訴法+§ 80 II第2句 德破產法)。按照德刑訴法第111條h第2項,在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假扣押的期間,不得對擔保標的的動產或是不動產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假扣押規定就只是用來保全「司法的資產」(Justizfiskus)並且確保其之後有利的變價。取得不法所得遭扣押的相對人,其遭到扣押的財產,相對於他的債權人,在滿足的順序上,國家並沒有優先性。把扣押的財產用於達到財產肅清的目的,甚至會造成對於一般債權人實現上面的負擔。因為國家對於這個價值的替代,根本就沒有一個原始的、屬於自己的請求權。…


 看更多2018年新聞直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