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8年新聞直擊
發佈日期:2018/02/01
洗錢防制法申報義務規定妥適性之檢討──以第9條與第10條為中心

2018年是洗錢防制評鑑的第三輪,台灣對此也不餘遺力,針對評鑑項目進行修法。但是就洗錢防制法中的申報義務,似乎與業務上負有保密義務相互衝突;另外申報義務人的範圍極致的擴大,是否合於憲法上之要求?游明德老師在本篇文章有深入地剖析。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刑事法評論第7期】

與保密要求間的緊張關係

    先就律師與會計師或公證人可能因申報義務的履行,而觸犯刑法第316條之「業務上知悉工商祕密罪」而論。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他人祕密應限定為「個人祕密 」而與第132條之「公務機密」有所區隔,而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因業上而得知的祕密,包括個人私生活或社會與經濟活動等祕密,本文要討論因工作而知悉的客戶交易資料等自然是可涵攝入祕密的規範之列。至於地政士或金融機構等從事業人員因申報而可能成立之第317條部分,解釋同前。然而,此處是否可以利用刑法第316條與第317條的「無故」來阻卻犯罪不法的構成?首先,「無故」是否要如開放性構成要件理論主張者而言是屬特別的違法性要素而非構成要件要素,素有疑問;再者,即使我們拋開上述爭議直接進入「無故」的意涵檢驗,有無正當理由也實在不足以滿足我們對有特定意涵的要件內容需求。…

從「形式」回歸到「實質」的判斷

    如果要為本案的違法性討論下一個註腳,那麼應該可以得出的是,要進到實質面的利益衡量層次來加以考量。這樣的思維不是一種全然拋棄形式,而只著重在個案實質面的考量,而是面對問題認真思考的態度。在刑法的思考上,也有不少軌跡可循:如在著手實行判斷標準自形式客觀位移到實質客觀理論的進程中,或是正共犯區分之自形式客觀漸次移轉到犯罪支配理論上等。如果把洗錢法申報義務與保密義務可能成立的犯罪之間理解成單純法條的構成與免責,毋寧認為是職業的信賴利益與國家偵防犯罪,兩者的實質權衡之上。而這與違法性核心性質如「法益衡量說」或「法規範重點說」等切入角度的說法並無相違,而是從不法本質切入的討論。因為,傳統從不法切分出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只是技術上的因素,二者本該有其判斷上的一致性,而這就是法領域間的利益權衡,這是不法的本質要求而已。…


 看更多2018年新聞直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