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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18
抽象危險犯作為對抗環境犯罪的基本制裁手段——以污染水體行為為例

    環境犯罪並非屬新穎的犯罪型態,然而在社會發展下,環境污染議題逐漸受到重視,也使得環境犯罪的制裁手段問題浮出檯面。本文惲純良老師以污染水體行為為例子,檢視我國法規範後,援引德國法對於環境犯罪的制裁架構。從最基礎的保護法益、構成要件的設計介紹,到後來對於抽象、具體危險犯二分法的質疑,與行為規範理論的見解,鉅細靡遺羅列德國各家之言,並對上述學說思辨,最後給予我國法對環境犯罪制裁手段的建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刑事法評論第8期】
抽象危險犯作為對抗環境犯罪的基本制裁手段——以污染水體行為為例/惲純良

擺脫象徵刑法:五種環境法益內涵的理解方式

    環境犯罪因其概念的抽象性,入罪早期一直被指為有「象徵刑法」的嫌疑。根據當代刑法大師Roxin的看法,所謂的象徵刑法是指:對於維護和平共同生活而言沒有必要、而追求刑法目的以外的刑法規範,例如目的在於平息選民的不悅或者促進國家自我形象的刑事立法 。正好是因為這樣子的質疑,使得學界不斷努力去充實環境犯罪保護法益的內涵;具體來說對於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文獻上初步可見的,起碼有以下五種觀點:…

德國文獻上對於抽象危險犯近年來的討論

    就危險犯多年來在德國的發展來說,幾乎所有叫得出名字的學者都曾經對抽象危險犯的問題發表過看法,要詳細羅列、並且完整敘述學說上所有的看法,對於一篇討論以抽象危險犯作為環境犯罪基本制裁手段的短文來說,實在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這需要的是一本專論才對。因此在有限的篇幅之下,本文以下只能選擇若干較為具有代表性的學說加以介紹,並且圍繞著抽象危險犯傳統上最為人詬病的部分 —亦即:在行為客觀上根本沒有造成任何法益陷入危險狀態的時候,卻仍然對之加以處罰,有違反罪責原則、只是象徵刑法的嫌疑 — 加以論述,最後並且嘗試在環境犯罪的議題上,具體說明抽象危險犯可能的合理操作方式。…

行為規範概念簡述

    對於抽象危險做了簡短的說明以後,在對抗環境污染行為的問題上,我們來到了建構環境犯罪的第二個主要命題:行為規範理論。不同於客觀歸責理論當今在德國學界幾乎處於通說的地位,行為規範理論的發展歷史雖然較為悠久,但是時至今日,它幾乎成為一個專門與客觀歸責理論打對台的陣營 。
單就「行為規範」這四個字來觀察,我們就不難初步推測,行為規範可能與行為不法有比較密切的關連,對於結果不法的討論可能比較輕描淡寫。事實上也的確是如此,將行為與結果分離觀察,正是行為規範理論的基本立場,這種立場尤其受到規範論者的青睞。並且,特別是在過失型態的抽象危險犯上,行為規範的立場能夠提供某程度上的補強論述;不過礙於篇幅與作者能力,以下只能擇要簡述,合先述明。…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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