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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23
醫療行為民事責任之注意義務

【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

【關鍵字】


【背景】

  今年初修正醫療法第82條,修正重點為明確訂定醫事人員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之過失構成要件及應裁量事項,並明定醫療機構之民事責任包括機構本身系統性錯誤引起之損害賠償及醫事人員之連帶賠償責任。。本次修法目的希冀減少防禦性醫療,減緩急重症科別醫師人力流失,改善醫療體系之發展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明確重大的歷史性意義。

【焦點檢視】

  本文涉及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第1項)。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第4項)。」

  本次醫療法修法前對於醫師醫療行為責任是否達重大過失始須負責多有爭論,於醫療法第82條修正後,雖將以往醫療行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過失」二字刪除,但並非代表日後醫師僅就重大過失之醫療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而是將醫師有無過失之判斷標準使用更明確及具體之文字取代原法條所規定之過失。惟現行實務就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乃以醫師有無違反醫療常規之標準認定,與修正所稱之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實際上應無太大差異。因此,未來醫療行為應係就醫師對於病患於當時時空、設施及環境下所為處置之裁量是否合理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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