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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30
會計師查核及簽證財務報告之刑事案例分析

    會計師在查核公司與財務報告簽證中扮演著守門人的角色,為了加強會計師角色的獨立性以及提升執業品質,我國前後多次修改了關於會計師刑事責任的條文。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應該恪遵什麼樣的義務、會計師涉及財報不實的案件中,法院會如何審酌,對於實務工作者來說極為重要。本文王志誠老師整理分析法院在數案例中的判斷,並用圖表的方式呈現會計師常被追究的刑事責任。最後,期許會計師能以維護公益、保障投資人為己任,避免誤觸法網。

【關鍵詞】

查核報告、財務報告、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期】

背信罪案例

    就刑法第342條規定之適用而論,除須符合客觀要件之成立,即有無致生損害,亦須檢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王○凡共同連續會計師對公司公告之財務報告有重大虛偽不實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所為固值非難,然觀諸現存卷證,並未見任何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刑法背信罪之主觀犯意,是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並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此部分有何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犯行。」即認為背信罪須符合主、客觀要件始得成立,若會計師並無主觀上之犯意,縱其查核財務報告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亦難以刑法第342條相繩…

財務報告不實簽證罪案例

    就財務報告不實簽證罪,證券交易法於2004年4月28日修正前,係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7款論罪,而修正後則適用第174條第2項第2款論罪。2004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4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則規定會計師對財務報告不實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明定,會計師對公司、外國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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