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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10
最高法院第3次刑事庭會議通過決議一則

【相關法條】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第219條

【關鍵字】


  該決議內容主要處理甲將乙簽名在A文書上的署名影印後,貼於B文書上並行使B文書;此情形中,甲影印乙的署名是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偽造」或是第2項的「盜用」?甲觸犯刑法第210、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而B文書未被宣告沒收,則B文書上的遭影印的簽名是否要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前後兩個問題都涉及的是B真正的簽名遭影印後是偽造或是盜用?若是偽造則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反之則否。

  決議採甲說,以照相、影印、描摹套繪或其他方式,製作他人之印文或署押,應屬偽造之印文或署押;直接以剪貼或其他方法移置於其他紙上或物品上,以虛偽表示他人在該紙上或物品上蓋印或簽名者,因該印文或署押係真正,則屬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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