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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14
遭打應奪棒?正當防衛的界線

【相關法條】

刑法第23條、第277條第2項

【關鍵字】


  在103年桃園好市多吳姓男子與林姓男子因停車糾紛發生口角,林男於吳男離開之際,取出鋁棒欲阻擋吳男的去路,並持續叫囂「不然你想怎樣」。隨後一棒往吳男身上揮去,吳男一手阻擋,另一手推了林男一把,林男頭部著地。事後林男被診斷出嗅覺喪失。該案上訴至高等刑事法院,法官認為吳男雖然面對現在不法的侵害,但吳男高林男10公分多、體重為林男體兩倍,身形、體態顯皆明顯優勢於林男,若能適時奪下林男手中之鋁棒,應即可避免繼續遭林正奇以鋁棒侵害。最後認吳男依防衛過當、自首減輕其刑,並考量其與林男已在民事上和解,按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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