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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2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解釋函令之檢討-從稅上虧損之相關解釋令談起

    民國106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始實施,該法制訂的目的不外乎就是要要求稅捐主管機關對於租稅相關的資訊公開透明,以削減人民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資訊不平等的情況、在稅捐主管機關進行課稅的調查、核課、保全時,必須確保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下人民的程序保障等之目的。本文林瑞彬律師與陳會明會計師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一些未被廢止的爭議性函令做介紹,逐一點出問題並舉例闡釋,希望透過本文達拋磚引玉之用,期盼主管機關能趕緊廢止不合時宜的函令,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

【關鍵詞】

租稅法律主義、納稅人權利保護、量能課稅、所得稅、累積虧損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背景及相關原理原則

    納稅除了涉及憲法第19條規定,同時也涉及生存權、平等權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的保障。然而,稅捐機關為達成課稅目的,就各項稅捐立法及相關行政措施,過去往往偏重財政收入目的之達成與稽徵效率的提升,使得稅捐稽徵越流於技術性。 納稅涉及到財務、會計方面的議題,由於我國立法密度較諸德國等先進國家稅法規定之具體程度明顯不足,稅捐主管機關為解決各項具體稅捐問題的需要,從而發布之大量的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亦進一步增加了稅捐問題的複雜性,往往需要以吏為師,亦即個案發生時需要請稅捐主管機關解釋,或是參考過去財政部解釋函令,而不問是否已是舊法時代所作成的解釋。…

爭議性函釋之檢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既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在實施的第一年對過去收編於法令彙編之函釋自應逐一檢視,具爭議性之部分則應徹底檢討。以下擬舉出三個函釋:「財政部66.3.9台財稅第31580號函」、「財政部101.8.29台財稅字第10100119890號令」、「財政部89.6.5台財稅第0890454009號函」,其函釋內容主要涉及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解釋,希望能從中觀察解析,對未來其他函釋的檢討能有所助益。所得稅法第39條目的在於讓會計帳冊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的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得以將過去10年的虧損與盈餘互抵,避免營利事業所得中變動性大的所得負荷過重;而自該條訂立後,得以盈虧互抵的虧損年度自3年逐步修正為10年,目的更在於提升企業競爭力,並強調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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