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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6/11
主餐未吃完不得打包?

【相關法條】

民法第345條第項、第761條、第765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

【爭點】


  一家以點主餐即提供3至4樣小菜與特定飲料供顧客無限量享用的餐廳,前陣子傳出有民眾上門光顧,服務生隨即告知店家的主餐不能打包,而造成民眾覺得不合理,並投書至電子新聞媒體。對於主餐可否打包一事,民眾有正反意見僵持不下。但有檢察官表示,關於主餐於上菜後即屬所有權移轉,民眾有權打包主餐。另外不能打包的規定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必須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秉持平等互惠原則;第12條不得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否則無效。檢察官認為不得打包一事明顯違反平等互惠、誠信原則而顯失公平,該契約條款無效。不過檢察官也呼籲民眾不可有權利濫用的情事,以及應保持高超國民生活水準,以符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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