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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6/26
實驗室放火案

   放火罪,又依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與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而區分兩個不同的條文,即刑法第173條、174條之規定,而異其刑度上之差異。上開條文之規定,衍生出很多爭議,除法條用語上以看似互斥之規定是否妥當外,在實務操作上最為棘手者,即究竟應如何判斷住宅及建築物是否為現供人使用以及現有人所在之狀態?是否於放火行為時不必然有人在內為必要?王皇玉老師將以本篇文章一一分析上述問題。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9期】
實驗室放火案/王皇玉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所謂『住宅』,乃指供給人日常生活使用之房宅,包含居住房宅之整體,故房宅本身、牆垣、陽台等,均屬之。...有疑問者的是,對於『建築物』而言,應該如何區辨『現有人所在』與『現未有人所在』?有學說認為,現代型建築物常見集合形式,亦即複數連結之建築物...

競合問題

  放火罪被編排於公共危險罪章,不管學說或實務見解,均認為放火罪之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害,但仍屬社會法益犯罪。...此外,由於火勢具有延燒或蔓延之特性,故不管是住宅或是建築物被燒毀,其內之所有設備、傢俱、電器用品等,亦同受損害,此種物品之燒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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