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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01
教學目的之著作權限制—兼論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著作權法中關於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規定計有第46條、第47條、第52條與第54條,其中與教師授課相關之規定為第46條與第52條,其所允許之利用行為均限於合理範圍內,從而引發對於合理範圍之關注。隨著網路科技發展應運而生各式各樣之數位網路教學,教師所提供之教材與授課時所利用之他人著作,關於「合理範圍」之界定面臨更多挑戰。相關主管機關為因應此一變遷,在本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增修第55條與第56條規定,惟該草案規範是否確能平衡教學授課之公共利益與著作權保護之衝突並予以落實,非無疑問。王怡蘋老師藉由呈現德國西元2003年因應數位化科技之著作權法增修條文、近期爭訟之Meilensteine der Psychologie案件,以及2017年之著作權法修正,凸顯數位科技在教學應用之特性與問題,同時從法制面與執行面研析本議題,再回頭檢討草案規範之良窳。

【關鍵字】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必要範圍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9期】
教學目的之著作權限制──兼論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王怡蘋

Meilensteine der Psychologie判決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授課方式更為多元,修課學生人數亦可能超乎過去想像,從而產生本案爭訟。原告為出版社,對於其所出版之書籍「Meilensteine der Psychologie」享有所有著作利用權,書中以73位「心理學開路先鋒」之個別獨立文章呈現心理學之發展史,共計533頁,係為對心理學有興趣者、學習者與專業人士所撰寫。被告為德國唯一之國立空中大學,超過4000位心理系學生於2008/2009冬季學期與2009夏季學期修習「心理學及其歷史導論」課程,「心理學之里程碑」書中之14篇文章全文,共計91頁,被以PDF檔形式放置於數位學習平台,供學生閱讀、列印與儲存。於2009/2010冬季學期與2010夏季學期放置於數位學習平台之該書內容則限縮至9篇文章全文,共計70頁。經原告警告後,被告所提供之文章僅限於閱讀,而不得列印或儲存。原告向被告提出授權契約之要約,依此要約被告每頁支付0.10歐元,即可於數位學習平台向登錄之利用人提供著作內容,但此要約遭被告拒絕。原告認為,被告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2a條權利限制之規定,因此,侵害「心理學之里程碑」一書著作權。法院之判決理由如下。…

2017年德國著作權法修正條文與相關討論

  2017年6月德國著作權法修正,將基於授課目的之權利限制規定整併於第60a條、第60g條與第60h條,並將於2018年3月1日生效,此次修正係為因應數位科技在教學場域之應用,其修正方向主要有點值得注意:(1)將以明確用語替代不確定概念,以清楚規範許可之利用範圍。(2)刪除法規中「向特定且可確定範圍之修課學生」之要件,以因應數位科技可對無限人數提供資訊之特性,使開放式課程亦有適用權利限制規定之可能。至於未來對於有特定學生與未特定學生之課程是否採用不同之報酬,仍有待觀察。(3)數位化著作需有技術配合,也因此產生數位化之費用,如何促使權利人提供數位化著作與合理之授權條件,且避免權利人操縱權利限制規定,成為備受關注之議題。…

本文見解

  德國基於教學目的所生之權利限制規定均搭配支付合理授權金之義務;相對於此,現行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並未課以支付合理授權金之義務,在草案中則以授課對象是否得以限制為區分,前者規範於第55條,仍延續現行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精神,後者則規範於第56條,附加支付適當授權金之義務。此項立法上之差異係源於著作權保護與限制在價值判斷上之不同,其形成原因可能相當多元,因此,本文之重點不在於探討該價值形成之原因或優缺點,而主要延續此項價值判斷檢視草案之相關規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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