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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02
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評釋

  勞動契約究竟屬於「定期勞動契約」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將影響將來勞工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享有一定資遣費或退休金等利益,此爭議於繼續性工作中尤其常見。本評釋由謝哲勝老師執筆,從本案法律事實之實質認定開始釐清,再分別自民法、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理點評法院對本勞動契約之解釋,得出對此判決結論正面肯定之態度;惟因判決理由仍有不足之處,故於文末加以補充之。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73期】
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評釋/謝哲勝

壹、本件法律事實的實質認定

  法律事實的認定應以其實質意涵為準,不能拘泥於形式外觀,才能妥當地適用該事實應有的法律規範。本件勞動契約雖然使用定期契約字眼,但就兩造僱傭關係的事實整體觀察,雙方在契約屆期後不斷換約以更新工作期限,接續簽訂未中斷長達五年以上,甚至十多年,顯然此一僱傭關係,雖以定期契約的名義,但實質上卻是不定期勞動契約。本件事實既然實質上是繼續性工作,自應適用繼續性工作的法律規範。

貳、契約的解釋

  勞動契約既是契約的一種,故其解釋適用也應遵守契約解釋的原理原則:

  一、契約解釋不得拘泥於所用的辭句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契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契約解釋應符合當事人締約時的期待,因此,契約解釋應從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與填補當事人真意的欠缺兩個面向加以探討。所謂「當事人間的真意」,係指訂約時契約當事人雙方的共同真意,亦即並非探求任何一方當事人主觀的意思,而應該探求當事人共同的主觀意思。當事人真意有欠缺,即形成契約漏洞,契約漏洞的補充須以契約有效存在為前提,契約漏洞的填補原則上不應填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所未能預期的事項,而破壞當事人間的契約秩序。對於契約解釋的漏洞可透過推定當事人合意與視該規範是否為任意規範作填補。…

  二、不得以脫法行為規避強行法規的適用

  脫法行為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乃學說上所稱之脫法行為,倘其所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上之效果者,而其行為實質達成該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意旨,即非法之所許,自屬無效。」

  關於勞動契約的期限是由當事人間自行約定,民法第488條規定並未加以限制。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第9條對於勞動契約的消滅採取「解僱保護制度」,為了避免雇主成立定期勞動契約,進而規避該法關於不定期契約解僱保護及資遣費或退休金制度的適用,使該法保護勞工與解僱保護的規範目的落空,因而該法第9條在契約成立時即對於勞動契約的成立方式有所限制,凡具有持續性的工作應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不具有繼續性的工作才能締結定期勞動契約,而定期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可以視為是解僱保護制度的一環。故若以定期契約規避不定期契約雇主的責任,則已構成脫法行為。…

參、本件判決值得讚揚但理由仍有可再補充之處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本件判決值得讚揚但理由仍有可再補充之處,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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