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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08
國會議員之罷免與議會代表制

  於2017年底,某政治團體以與某立委針對特定議題之政治理念不同為由,對該立委發動罷免投票,此事件使得「公職人員罷免制度」再度受到關注。本案是「國會議員」之罷免,涉及「議會代表制」的核心內涵,而國會議員究竟是代表全國人民還是只有原選區人民?因採取由原選區人民提起罷免之制度,與議會代表制是否矛盾,李仁淼老師先是介紹各種代表之基礎理論,復說明該種之情形,可謂論證精彩,好文不容錯過。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0期】
國會議員之罷免與議會代表制/李仁淼

【爭點】

何謂「議會代表制」?國會議員究為誰之代表?

【解析】

一、國會議員為全體國民之代表

  於代表民主制中,國會具有作為國民之代表機關之性質,國會之行動被視為反映國民意志之行為。被代表人國民,和作為代表人的議員或議會之間,存有代表(representation)之關係。此為和民法上的代理之關係並不相同。於民法上的代理關係中,代理人受本人之意思所拘束,且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於代表關係中,代表人並不受被代表人的意思所拘束。由於國會議員是全體國民的代表,因此必須依自己的良心及政治信念從事活動。另方面,國會議員其本身並非原選區的代理人,而是全體國民的代表。

二、代表之理論

 (一)政治性代表

  在此所謂的代表,並非將「代表機關」國會的行為視為法律上的「被代表人」國民的行為。而是被理解為:國民透過代表機關而行動,代表機關被視為反映國民意思的成員或組織之政治性意義的代表。其內容包含:①作為國會之構成員的議員,並非選區或後援會等特定選舉母體的代表,而是全體國民的代表。因此,②國會議員只依自己本身的信念進行發言、表決等從事議事活動,不受選舉母體原選區或後援會等之訓令的拘束。此種表決自由為政治性代表的本質性特色,在學說上一般稱為「自由委任」原則……


 (二)社會學代表

  於二次大戰後,隨經濟發展之同時,社會結構也漸趨複雜。加以國民之價值觀亦漸趨多元化。強調國會議員之地位須透過國民之意思而予正當化,國民之意思和國會代表的意思在事實上須為相似之見解乃漸受重視。因此出現:以社會學觀點思考「代表」之觀念的學說。憲法上的「代表」之觀念,也以政治性代表之意義為基礎,加上包含「社會學代表」之意義所構成,應較為妥適。亦即,具體而言,將多元民意盡可能客觀公正且忠實反映在國會之選舉制度乃憲法上之要求。

 (三)罷免制度
  於今日在探討「代表」之理念時,除繼受古典之禁止「命令委任」之同時,應考慮如何反映國民的真正的民意。因此未必具有禁止所有型態之罷免制度。罷免制度未必以「命令委任」為前提,禁止「命令委任」也並非否定所有型態之罷免。不過,國會議員的選舉,在設有選區的框架下,於超出應該作為「全體國民之代表」的界限,迫使議員須從屬於原選區之選舉人的罷免制度,則與代表制度完全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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