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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10
社區矯正法制之比較法檢討──以德日法制為借鑑

  傳統的刑事處罰主要以監禁為手段,透過拘束人身自由達成矯正目標,同時防止犯罪者對社會造成進一步危害;但是監禁手段,不僅在刑事政策上一直飽受批評,面對超額成本及監所人數過多的問題,更使刑事司法系統承受龐大壓力,且造成監所教化功能難以達成。相對而言,社區矯正法制似有諸多優點,如協助罪犯社會復歸,合乎修復式司法的期待,更能緩和日益嚴重的監所超收問題,合乎經濟效益等。惟社區矯正制度尚不周全,故張麗卿老師於本文先討論社區矯正的發展優勢,以確立社區矯正的發展必要性;同時介紹德國與日本的社區矯正法制以供借鏡。德日的社區矯正法制共通點是以社會復歸為立法核心,重視個案的權益及獨特性,採取低度的干預手段;但二國的立法傾向則有所不同,德國的社區矯正立法分散,而日本採取專法。目前的社區矯正法制採取分散立法的模式,散見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諸多法律之中,則是否有必要考慮改採專法模式,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文中綜合比較兩國法制與我國現況後,進一步給出立法建議。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9期】
社區矯正法制之比較法檢討──以德日法制為借鑑/張麗卿

發展社區矯正的優勢

  社區矯正建立在人道精神之上,此認為犯罪者有重返社會的權利,社會則有協助犯罪者重返社會的義務。利用社區矯正,可以締造更佳的再社會化可能性。就犯罪處遇而言,監所固然可以產生暫時性的隔離功效,卻也切割犯罪者與學校、工作、家庭等其他可支撐其改正的措施,反而不利於改過自新;於此同時,社會不歡迎被貼上罪犯標籤的人,進而罪犯更難回歸社會。透過「非刑化」、「非機構化」、「轉向處遇」等方式,將機構處遇比例降至最低,期能加深犯罪者與社會的連結性,並產生多樣化的社會控制與矯正方案。此外對於犯罪處遇工作而言,成本計算也相當重要。政府的財政資源有限,在我國矯正機關尤其面臨人力、經費短缺的困境。…

德日社區矯正制度及其特色異同

  德國與日本的社區矯正制度,都具有濃厚的社會復歸色彩,希望藉由社區矯正的相關措施,協助罪犯回歸社會,重新自立生活。在相同的特色上,可以發現二國都是以社區矯正作為刑罰的替代措施,並且採取比較低度的干預措施,給予被社區矯正者比較多的空間,且重視個案的個別情況;然而,二國的社區矯正制度特色仍有如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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