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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14
否認子女之訴與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之區別

  依民法規定婚生子女以妻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為要件;然而受胎期間不短,若母受胎計算期間內有數段婚姻,則會造成有數生父之情形。此際,即須透過親子間訴訟來確認生父為何人。又依家事事件法對於子女與生父的關係有否認子女之訴以及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兩者,兩者的區別為何?又判決的效力有什麼不同?又在立法上是否有缺漏或疏失?本篇由吳明軒老師藉由案例演練,進行深入剖析。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1期】
否認子女之訴與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之區別/吳明軒

乙女之受胎期間係在前婚及後婚關係存續中

  本件案例:乙女之受胎期間係在前婚2個月至後婚7個月(三百零二日)以內,後婚7個月(超過一百八十一日)以後,以此標準計算,乙女之受胎可能在前婚關係存續中,亦可能在後婚關係存續中。甲男及丙男均否認其為丁子之生父,各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1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二者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法院得命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在此訴訟中,法院認甲男之訴為有理由者,得為其勝訴判決確定後,即有推翻推定丁子為其婚生子女之效力。至丁子是否為丙男所生,則非在法院審判之範圍以內…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之當事人

  本件案例:乙女之受胎期間,可能在前婚關係存續中,亦可能在後婚關係存續中,有如前述。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丁子為甲男之婚生子女或丙男之婚生子女,均有可能。然丁子之生父究為甲男或丙男,仍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並非甲男或丙男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所能解決。應另設良制,以填補原規定之不足。因此,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設有「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訴訟事件),即請求法院確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孰為其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實質上與否認子女之訴之內容未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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