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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17
種類物買賣契約清償地之認定

    民眾前往購物,並請求商家將貨品送到家中,這是在日常不過的買賣契約。然而在運送過程中,因為第三人所致造成貨品滅失,應由民眾承擔風險或是由商家承擔風險,即有疑義。楊芳賢老師先從契約的定性著手,說明商人間買賣與消費者買賣適用法條的差異,緊接著闡述清償地應如何確定,最後分析種類物買賣於此情形下雙方權利義務,論述十分精實。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1期】
種類物買賣契約清償地之認定/楊芳賢


甲與乙間成立種類物買賣契約等

    本例甲與乙,經由乙之代理人丙,依品牌、型號、顏色等約定標的物洗衣機,故屬所謂種類物買賣(民法第200條第1項及第364條)。此外,本例之甲與乙,亦約定買賣洗衣機應在甲處組裝完成,涉及承攬契約(民法第490條以下)。其次,甲與乙間種類物即洗衣機買賣契約之清償地,究竟是在甲之住所地或乙之營業地,將進而決定本例係由甲或乙應承擔丁運送之洗衣機遭戊撞上因而毀損滅失之風險。赴償之債,即清償地在甲處時,乙須運送到達甲處並交付洗衣機,在此之前,乙尚未符合民法第200條第2項「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要件,乙須承擔運送風險,而乙僅能對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本例適用民法第314條規定之具體情形

    首先,商人間交易而生之商品債務(而有運送至債務人營業地以外之情形),原則上屬於送赴之債,故成立民法第374條1。但是本題雖未明確指出甲究竟係消費者或商人,依本例之甲係在某知名百貨週年慶時,前往業者乙之某品牌專櫃,由店員丙介紹而成立買賣契約,符合一般消費者之購買模式,故宜認定甲係消費者,而非商人,不成立所謂商人間之買賣契約,亦因此而不成立民法第374條。其次,甲與乙買賣契約之標的物係洗衣機,不僅體積龐大且重量極重,而且裝箱之洗衣機亦須經拆裝、搬運、組裝及試用是否正常,通常之消費者作為買受人欠缺適當車輛、工具設備及必要經驗,不可能親力自為…

【延伸學習】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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