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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22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中最高法院之建構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於二〇〇〇年及二〇〇三年之修正已初步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而二〇一七年總統所召開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贊成繼續朝金字型訴訟程序之改革方向邁進,即建立堅實之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訴訟結構。為落實上述改革,司法院業已成立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就與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有關之民訴法進行修正。其中關於最高法院之改革,現已完成初步草案,故許士宦老師於本文將從該民訴法修正後「最高法院之任務機能有何演變」及其「審判方式有何重大改革」兩大面向,說明各該制度之增修內容及其立法意旨。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9期】

最高法院任務機能之演變

一、擴大許可上訴制及改採法律抗告審

  為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草案就民事第三審之最高法院已將其定位為嚴格法律審,不論係上訴或抗告事件,除以民訴法第四六九條第一至第五款所定事由為上訴或抗告理由外,其他情形均以原審裁判違背法令,而其法律見解涉及法續造、維持裁判一致或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始由最高法院許可之,即所謂的「許可上訴制」。

  草案之所以擴大許可上訴制之適用範圍並減縮權利上訴制之適用範圍,主要理由有二:其一為原判決於法院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雖當然違背法令,但基於程序安定性之要求及司法資源有限性,如當事人在事實審均未就行政審判權或國際審判管轄權之存否為爭執,自無許當事人於第三審再為爭執之必要,以維護公益層面之訴訟經濟及保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其二為,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惟若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知悉該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有欠缺卻未予爭執,仍由該訴訟代理人遂行訴訟,則基於維持程序之安定性並保護他造對於訴訟程序之信賴,當事人應負自己責任始符訴訟上誠實信用原則,故不許當事人以此事由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另外,為貫徹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精神,草案擬將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或對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抗告於最高法院之情形,均採取與通常訴訟上訴於第三審時相同之限制。就上述再抗告或抗告之理由而言,如以第四六九條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抗告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且法院之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改革宗旨一方面為促進訴訟,避免敗訴當事人藉由第三審上訴或抗告之提起,延滯訴訟終結,既影響他造之正當權益,並無端耗費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亦為加強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機能,並使其可能作成更具說服力之法律判斷。

二、引入法律專家參與及允許附記不同意見

  而為使最高法院善盡其任務而發揮功能,草案增設法律專家參與制度,藉由其所提供豐富法律資訊,協助法官作成周延、審慎之裁判;但法律專家所陳述意見僅供法院參酌,而非不加批判即予接納,因此無違法官知法原則、法定法官原則或中立性原則。

  至於不同意見附記制度,係包括反對意見或補足意見。反對意見於裁判書上予以附記,可促使多數意見提倡者之初期論旨更加洗練,最後所形成之法庭意見明確勝於優秀的反對意見;而且如反對意見具有說服力,可能獲得支持而成為法庭意見,即使現在未能成為法庭意見,將來亦有可能成為法庭意見;甚至反對意見可獲得國民之注目,如其論據充足,亦可藉以推進將來立法之改革。因此,此制度有加強合議制、提昇裁判品質,並增進人民司法信賴之作用。

最高法院審判方式之改革

一、認許律師制之採行及上訴理由不拘束原則之限制
二、言詞辯論之實施及裁判書之簡化…

【延伸學習】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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