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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07
行政處分未通知相對人之瑕疵效果

  行政處分之合法通知,是為確保處分相對人知悉其權利義務變動內容,除了得以進一步依該處分為處分所許可之行為外,若有不服,該通知亦有提醒處分相對人適時行使救濟權利之功能。由此可見,通知相對人是行政處分作成之必備程序,假設行政機關未對共有人全體俱為通知,而僅對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為通知,處分之效力為何?對於此爭點,謝碩駿老師分別就行政處分之作成、成立要件、程序終結與否等深入探討,本文層次分明、論證詳盡,誠值讀者細讀。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2期】
行政處分未通知相對人之瑕疵效果/謝碩駿

【事實】

甲乙丙丁戊為A直轄市內某棟房屋之共有人,該房屋遭A直轄市政府認定屬於建築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之危險建築物,A直轄市政府之承辦人員在2018年5月1日將該房屋之「危險建築物認定通知書」(下稱「系爭通知書」)製作完成,並在2018年5月2日將「系爭通知書」交付郵局,以郵寄方式同時寄給甲乙丙丁戊。「系爭通知書」之內容為:「台端所有位於本市某地段之房屋經認定為建築法第81條第1項之危險建築物,台端應於2018年6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本府將派員強制拆除」。「系爭通知書」在2018年5月3日送達甲,並在2018年5月4日送達乙;因為郵差之疏失,「系爭通知書」並未送達丙丁戊。請問:對丙丁戊而言,「系爭處分書」是否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爭點】

行政處分若未通知相對人,此一程序瑕疵將導致何種法律效果?

【解析】

行政處分尚未對相對人生效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由此一規定可知,行政處分對相對人的生效時點,落在該行政處分通知到相對人時。若行政處分有複數相對人,則該行政處分在通知到各該相對人的那一刻,始個別對各該相對人生效。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之「發生效力」,是指行政處分發生「外部效力」,也就是說,行政處分「本身」對已受通知的相對人而言,已是發生法拘束力的法律行為。若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添加停止條件或始期,則行政處分的「規制內容」會較晚才展現,但這僅意味著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發生時點較晚,無礙於行政處分已在通知到各該相對人時對各該相對人發生外部效力(法拘束力)。依訴願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訴願期間以個別相對人受通知之時點為計算基準,與該處分何時發生「內部效力」無關。


行政處分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之規定,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若屬客觀不能,則該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處分若有複數相對人,且其課予相對人之義務,應由全體相對人(或法定多數相對人)共同履行,但該行政處分卻漏未通知其中一位相對人,則此一程序瑕疵並不會導致該處分之規制內容客觀不能。不過,此一有效行政處分課予之義務,須待全體相對人(或法定多數相對人)皆受通知後,始能強制執行。例如在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須由多數共有人管理」的規定下,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建築物共有人拆除建築物,須待至少過半數之共有人被通知後,該行政處分課予之拆除建築物義務,始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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