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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0/31
現行「簡易判決處刑」制度之改進方向──與日本「略式命令」之比較

相較於通常審判繁複之程序,設有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三者,實務上地方法院對於其中「簡易判決處刑」之使用,大約佔六成左右,顯見實務仰賴簡易判決處刑結案之需求,惟其中對於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者,又佔7%人數,不可謂不多,其中第二審法院之撤銷率又佔12%,被改判無罪者則佔1.6%。此項制度早已受學者詬病,其中飽受批評者即是簡易判決處刑不須經言詞辯論,且亦可不經被告同意,極度忽視被告之聽審權,而本篇文章則以日本法之角度評析並給予我國立法論上之建議。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4期】
現行「簡易判決處刑」制度之改進方向──與日本「略式命令」之比較/張天一

一、現行簡易程序制度之疑慮

 1.適用案件類型過廣
 2.程序發動條件過寬鬆
 3.程序進行對於被告保障不周

二、日本法「略式命令」制度

同於我國,日本略式命令同樣由檢察官聲請,而不須經通常審判程序,而簡判庭僅針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為調查。
檢察官就偵查後所得之證據,並審酌個案之情節…可向簡易裁判所聲請為略式命令。

法院於收受略式命令聲請後,應審查案件是否有不得或不適當採行略式命令之情事,所謂「不得為略式命令」係指…

三、略式命令之爭議

1.是否具合憲性?
 肯定說。
 否定說。

2.性質為何?
 判決說。
 裁定說。
 命令說。

四、修正建議

 1.對於適用範圍之罪名及刑度應予以限縮。
 2.發動條件上應以被告同意或被告不爭執為限。
 3.被告應有後悔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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