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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1/02
外籍配偶歸化申請在臺定居要件之爭議──評1070530015內政部訴願決定

設A女原為外籍人士,先與我國人B君結婚,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並經許可。又A女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向原處分機關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並經核准訴願人居留許可。

嗣A女與B君兩願離婚,與國人C君結婚,向原處分機關移民署申請在臺定居,是否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原居留條件變動?涉及歸化、無戶籍國民與居留申請條件間之關係的問題,蔡震榮老師就國籍法與入出國移民法之介紹,有助於讀者對行政法規之橫向連結,又本案行政機關核准與否,將攸關當事人之家庭婚姻權之實踐,本文不容讀者錯過。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4期】
外籍配偶歸化申請在臺定居要件之爭議──評1070530015內政部訴願決定/蔡震榮

【爭點】

因結婚而歸化,取得無戶籍國民身分,是否仍應受婚姻之限制?A女在取得無戶籍國民身分後,申請定居之要件,究應依婚姻居留(第9條第1款)或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第9條第3款),是否受第10條第2項「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規定之限制?

【解析】

一、歸化

A女原為越南籍,於100年9月12日與B君結婚,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其為國人配偶,且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經內政部以104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40078957號函許可,並檢附104年11月11日臺歸字第98615號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歸化是依據國籍法第4條,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二、無戶籍國民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5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A女歸化我國國籍後,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A女再於104年11月20日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向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經審認,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於104年11月25日許可在案。

因此,本案在原處分機關處理程序上,並非依據第1款婚姻居留,而係依第3款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居留。

三、無戶籍國民定居申請要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至3項規定: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本案原處分機關與內政部訴願會判准依據為「具備原居留條件」,因此,適用第9條第1款或第3款即有不同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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