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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1/05
被告之自白與補強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此即學理上所稱「補強法則」。近年來,最高法院著重此點,並進而發展出許多「超法規補強法則」。然重點仍在於,究竟補強法則之證據應如何補強?以及其補強之範圍為何?學者不乏表態者。然本篇作者為最高法院庭長,並以實務角度出發,自自白法則為出發,為讀者解惑。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4期】
被告之自白與補強/吳燦

一、自白法則:自白得作為證據,必須自兩個面向觀察:(一)任意性/正當法律程序。即第156條之規定。(二)真實性/自白內容之合理性。

二、然關於非任意性自白,於法規上明文自白得減輕或減免刑罰者,是否亦有適用?日本看法為…而我國實務見解則認為…

三、補強證據係指獨立於被告之自白以外,與待證事實具關連性,而有證據能力之「別一」證據而言,不論係人證、物證或書證,亦不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均屬之。而累積證據則係指在實質上被評價為屬於「自白之重覆」者,因此是不是能以此作為補強證據,實務上認為…

四、而補強範圍概念上,又尚區分為需受補強之自白、需受補強之事實以及無需受補強之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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