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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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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簽賭後無力還款,員工也要賠
【相關法條】
民法第227條、267條、367條
【關鍵字】
高雄一家運動彩券行,因為員工協助顧客「未付款先下單」的行為,造成自己捲入官司糾紛。該名莊姓員工因為與梁姓顧客熟識,而梁男以line要求莊女為其下單,並表示之後再付款。彩券行收銀機有指示員工必須先收款再下單,但莊女仍然為梁男下單76紙共380萬元的彩券;最後梁男遲未付款且失去聯絡,店家便對兩人提告。訴訟中莊女表是梁男為店家熟客且過往都有先下後付的習慣;但法官調閱line的通聯記錄,發現莊女表示「有監視器在錄」、「380 我一定會被罵」等語,顯見莊女明知不得先下單後付款。最後判決莊女與梁男必須賠償店家共380萬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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