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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2/06
使人為奴隸罪與集合犯

使人為奴罪,實務上鮮少使用的罪名,但由於外籍移工以及看護的大量引進,實際上仍有其重要性。本篇文章蕭宏宜老師以107年度司法官刑事法考題作為案例,向讀者說明本罪的內容以及相關競合之問題。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5期】
使人為奴隸罪與集合犯/蕭宏宜

一、何謂「使人為奴」?

所謂使人為奴之行為,除以形式意義上的物理傷害外,是否包括「非人道待遇之損及人格尊嚴」之角度與強制勞動作連結?實務見解對於此,大致上有二種看法,並未有定見…

二、競合問題

如否定使人為奴罪,並需要處理者是…;如肯定使人為奴罪之該當,則應處理者係傷害罪與使人為奴罪之競合問題。如肯定則…如否定則…

三、使人為奴罪之性質為何?

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而接續犯則非構成要件行為文義本身具反覆實行之特質,而不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而係立基於於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上。因此,使人為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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