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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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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策進
簡易處刑判決,係簡易程序中最為重要者,其特性在於簡易、快速以及毋須言詞審理,僅以書面審理即足,且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法院可逕援引檢察官之起訴書,可謂結案速度極快之方法。然其實質上有其合憲性之疑慮,潘老師文章即欲介紹德國立法例以及給予立法上之建議。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5期】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策進/潘怡宏
一、合憲性問題
簡易處刑判決,可獲得之利益包括訴訟經濟、被告案件之速結利益。然而,另一方面,其可能犧牲之利益,則包括被告之聽審權、實體真實之發現、刑罰目的之實現。二者調和下…而我國現行制度下之其他問題另有:被告同意之問題、適用案件之範圍過大…
二、德國簡易處刑命令
德國簡易處刑命令,內容上係指刑事獨任法官審判或屬於參審法院管轄之訴訟中,對於輕罪案件得依檢察官書面聲請,不經審判期日,以書面之處刑令決定犯罪之法律效果。而檢察官之聲請與否係根據偵查結果,審酌審判期日有無必要。而其法律效果上可得出…
三、與台灣之差異
台灣與德國法規定上之差異,計有:適用案件範圍、法律效果之限制、程序發動權與轉換權、案件之合適性問題以及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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