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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4/18
停車格被占、怒刮車反被告

【相關法條】

刑法第35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72條

【關鍵字】


在台北市有陳姓男子因為貪圖一時方便,將自己的愛車停入另一名陳姓女子的停車格,且一停便停了六天之久。陳女發現該車久未離去,自己卻又無停車格可以使用,一時氣憤就將陳男的愛車刮花。陳男六天後發現自己的車子滿身是傷,雖知自己理虧在先,但對於陳女的行為並不諒解,也拒絕與陳女和解。最後陳女被判賠7萬餘元的修車費,並且在刑事上判處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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