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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4/26
找仲介賣屋嫌價低反悔,仍須支付報酬

【相關法條】

民法第565條、第568條、第572條 

【關鍵字】


基隆市有一名江姓女子,將其房屋委託交由仲介公司銷售,嗣後媒介成功卻嫌賣價太低拒絕支付居間報酬,因而吃上官司。江女辯稱當初是以688萬元作為銷售底價,房仲所認定的650萬元應是扣除仲介費用、土地增值稅等,是房仲有所誤會,因此該江女的賣價並未與買方達成一致,並非當初契約所載條件一致後反悔的情形,故江女無庸給付居間報酬費用。然而房仲公司拿出line的對話紀錄證明確實有提及650萬元是銷售底價,並且提供江女與其前夫到公司協調的影像。最後法院判決認買賣雙方條件達成一致,依照雙方契約約定,江女反悔仍須給付居間報酬費用,法院僅依江女曾表示最高只願付2%作為報酬,認定有請求法院酌減的意思,進行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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