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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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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會議決議:最低服務年限之保證為一般保證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15條之1、民法第739條、第756條之1
【關鍵字】
104年勞基法修正後,明文規定雇主與勞工間最低服務年限的限制,以保障勞工。若合法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雇主往往會約定違約金,並要求勞工尋求保證人為保證。就該保證的性質屬於一般的保證又或是人事保證,實務上見解不一。有認為人事保證包含雇傭契約終止後之損害賠償;亦有認為人事保證僅及於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保證人代負責任,故未滿最低年限之離職違約金並不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該保證屬於一般的保證,並曉諭法官就具體個案審理時,應注意勞基法第15條之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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