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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9/20
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日前傳出惡犬攻擊事件,一名年女子在半路尋找錢包時,突然遭到5隻狗包圍襲擊,全身多處被咬爛,她當時奮力掙扎,跳過柵欄試圖逃脫,不料卻被其中一隻狗一口咬住,拋飛至空中,等到被人發現時已經失去意識,送醫搶救後不治身亡。事後目擊者表示,自己當時有聽見女子正在哭喊求救,後來衝到門外一看,才發現鄰居的狗正在攻擊女子。對此,飼主則表示自己飼養的狗平常都在通電圍欄內,當時只是做了該做的事,整起事件目前還有待警方釐清。

【關鍵詞】


【焦點檢視】

本文涉及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養犬隻之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犬隻之人有防止犬隻侵害他人權利之義務。因動物有其意識及本性,其行為活動有不可預測之危險,因此,飼主即動物之所有人應就其所有動物而製造或擁有危險源,負擔較一般人行為重之責任。本案飼主倘未盡管束犬隻之責任,未做好家中圍欄而使犬隻衝出,不幸發生咬死女子死亡之結果,應有民法第190條本文規定之適用。倘飼主對於犬隻之管束已盡相當之注意,已做好不讓犬隻跑出家中之防範,而係女子為尋找錢包進入飼主家中,則飼主應有本條但書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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