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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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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年憲暫裁字第一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等案」之暫時處分】
【主 旨】
一、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二、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三、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概念索引】
暫時處分/權力分立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4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於113年7月19日作成。本裁定乃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二)選錄原因
本案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等案」之暫時處分,該案在我國憲政發展上,具備指標意義。
【選 錄】
一、審查原則
憲法機關之職權分配及其行使,乃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核心內涵,並為實現民主原則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要求所必要之制度前提。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係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而制定,並以憲法第76條規定為間接立法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條第1項、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及第1條規定參照),其立法自以憲法於權力分立制度下所賦予立法院之職權為前提。是立法院職權項目及其範圍之界定,自始無法脫離憲法權力分立之制度規範。由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係立法院就自身憲法職權之行使所為立法,其中如涉及其他憲法機關職權之規定,特別是對其他憲法機關及其成員課予憲法並無明文之法律上義務,即可能衝擊其與相關憲法機關間之憲法職權與功能之分際,連動影響憲法權力分立制度之具體展現,甚至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從而引發立法者是否逾越其憲法職權、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範圍等,有關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 詳細內容請參閱網路書店增補資料:http://qr.angle.tw/y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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