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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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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之處理方式為何——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決
【主 旨】
「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重申實務處理方式,區分為:不利於被告之上訴,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有利於被告之上訴,則毋庸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可逕依上訴程序處理。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上訴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之處理方式為何?
(二)選錄原因
闡釋「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應區分有利、不利被告之情況。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刑事判決亦有相類論述:「……按無效之違法判決,如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而判決駁回時,本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決先例意旨略以: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原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應仍就上訴為裁判。嗣釋字第271號解釋則以:『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上訴法院誤為不合法,而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固屬重大違背法令,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否則即與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於上開解釋範圍內,應不再援用。』據此,『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其處理方式應區分為:不利於被告之上訴,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有利於被告之上訴,則毋庸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可逕依上訴程序處理。」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整理不同情況下之處理方式:
1.誤不合法之上訴為合法:依釋字第135號解釋處理。 (1)未確定:依上訴、抗告程序處理。 (2)已確定:依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處理。 2.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依釋字第271號解釋處理。 (1)不利於被告之上訴: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理(86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 (2)有利於被告之上訴:仍有本院25年度上字第3231號判例之適用,毋庸非常上訴,可逕依上訴程序處理(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選 錄】
無效之違法判決,如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而判決駁回時,本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決先例意旨略以: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原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應仍就上訴為裁判。嗣釋字第271號解釋則以:「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上訴法院誤為不合法,而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固屬重大違背法令,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否則即與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於上開解釋範圍內,應不再援用。」據此,「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其處理方式應區分為:不利於被告之上訴,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有利於被告之上訴,則毋庸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可逕依上訴程序處理。本件上訴人王○廷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提起上訴,復於同年7月3日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並於同日將該狀逕送原審法院,迨113年7月19日始據原審法院函送本院,有原審法院函其上本院收文戳及前揭刑事上訴理由狀可憑,致本院前認其上訴未敘述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而於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89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茲上訴人既在本院判決前已提出上訴理由狀,依前揭說明,本院所為上開程序判決即不生實質確定力,自應回復原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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