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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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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如何審理預備合併此訴訟型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OO號
【主 旨】
按所謂客觀訴之合併中之預備合併,係指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合併起訴,並就各訴之聲明定有先後順序,預慮其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判決,如先位之訴有理由,則不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是原告對於駁回其先、備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包括備位之訴部分)廢棄,依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否則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及備位之訴敗訴併存之情形,與預備合併之訴之性質相違背。
【概念索引】
民事訴訟法/訴之客觀合併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法院應如何審理預備合併此訴訟型態?
(二)選錄原因
按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倘若法院認原告先備位請求均無理由,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嗣原告就先備位請求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如認先位請求有理由時,其應如何審判,本判決乃就此說明之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14號裁定表示,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亦生移審效力,詳如下列裁定節錄:
「又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應解為隨同先位之訴繫屬於第二審而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法院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固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惟備位之訴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就該備位之訴即無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可言,其上訴利益,自應僅就所不服先位之訴而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為核定。」
三、本件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原告就法院駁回其先、備位之訴的判決全部均提起上訴,當上級審法院認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法院如僅就先位之訴一部廢棄改判,置備位之訴敗訴部分不論,是否有理?對此,最高法院指出,法院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即包括先、備位之訴部分均予廢棄,再依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選 錄】
按所謂客觀訴之合併中之預備合併,係指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合併起訴,並就各訴之聲明定有先後順序,預慮其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判決,如先位之訴有理由,則不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是原告對於駁回其先、備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包括備位之訴部分)廢棄,依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否則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及備位之訴敗訴併存之情形,與預備合併之訴之性質相違背。乃原審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陳○正敗訴部分之主文置之不論,逕將第一審判決關於先位之訴一部廢棄改判,已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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