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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14
當事人得否以締約自由為由限制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
--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

【主 旨】
按民法第18條第1項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其次,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就法益權衡及公共利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行為人之行為足以正當化,即不具不法性。又在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固得自主地選擇締約對象,惟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亦屬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憲法第11條參照)。因此,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倘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即具公益性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之保障,當事人尚不得以締約自由為由予以限制。

【概念索引】
民總/人格權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條;憲法第11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當事人得否以締約自由為由限制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

(二)選錄原因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或妨止侵害,惟以行為具不法性為要件。本判決進一步闡釋契約自由、言論自由以及出版自由均屬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倘行為人所為之商業言論係真實,且有助消費者為交易選擇之公益,自應受保障,不得逕以締約自由限制之。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揭示,新聞媒體業者在自己的公開網站刊載報導,倘事涉公益而無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自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言論自由,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然其障並非絕對,非不可以法律加以限制,當兩者利益發生衝突時,言論自由非當然優位於名譽權,惟新聞自由保障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於事實陳述之言論自由侵害,具有可證明性,而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之報導,如能證明為真實或與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與真實分毫不差,且如已盡查證義務,或經查證所得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新聞媒體業者在自己的公開網站刊載報導,倘事涉公益而無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自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任何人均無權請求移除,否則,將侵害新聞自由與社會大眾知的權利。」

三、本件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知名美食指南書籍出版公司(被上訴人),其指派評審員隱匿身分至餐廳(上訴人)用餐評鑑,是否有不法侵害該餐廳之締約自由的人格權?抑或侵害主廚提供餐飲服務之意思決定自由的人格權?對此,原審表示,消費者之身分,非餐飲消費契約重要之點,評審員縱隱匿身分至餐廳用餐,無異於一般消費者,難認係施用詐術,侵害餐廳之締約自由人格權。至主廚提供餐飲服務,係履行其與餐廳間之契約義務,評審員之行為亦無不法侵害其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抑且,衡量法益輕重,及消費者餐飲選擇之公共利益,亦不能以被上訴人未承諾日後不會派評審員至該餐廳用餐,逕認締約自由人格權,或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受有不法侵害之虞。斯項見解,經最高法院認定核無違誤。

【選 錄】
(一)按民法第18條第1項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其次,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就法益權衡及公共利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行為人之行為足以正當化,即不具不法性。又在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固得自主地選擇締約對象,惟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亦屬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憲法第11條參照)。因此,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倘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即具公益性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之保障,當事人尚不得以締約自由為由予以限制。

(二)原審本於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認定消費者之身分,非餐飲消費契約重要之點,評審員縱隱匿身分至A粤菜餐廳用餐,與一般消費者無異,難認係施用詐術,侵害B公司之締約自由人格權。至甲提供餐飲服務,乃履行其與B公司間之契約義務,與消費者無涉,被上訴人所為,亦無不法侵害其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之情形。此外,衡量法益輕重,及消費者選擇餐飲之公共利益,尚不能以被上訴人未承諾評審員日後一定不會至A粤菜餐廳用餐,逕認B公司之締約自由人格權,或甲之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有受不法侵害之虞。從而,B公司、甲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序求為系爭先、備位判決,均為無理由,不能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上揭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核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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