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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06
法院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大字第三五九四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主 旨】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經審理後諭知沒收與否的判決,不以檢察官聲請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為必要。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沒收程序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本案爭點在於,檢察官於第一審起訴與審理中皆未聲請第三人沒收,於第二審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第三人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該第三人的財產可能遭到沒收,該第三人卻未主動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為保障第三人之程序參與權,若認有許第三人參與程序之必要性,得否在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下,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而開啟沒收程序?在檢察官未向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的情形下,法院依職權宣告沒收第三人財產,是否會違反控訴原則?

(二)選錄原因
2015年立法院通過刑法沒收新制,其中一個修法重點即是第三人不法犯罪所得之沒收,而2016年立法院也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制定刑訴法第455條之12以下的沒收特別程序。第455條之12第1項賦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的權利,第455條之13則規定,檢察官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問題在於,倘若檢察官若愚提起公訴時與審理中均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於審理中發現第三人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該第三人財產可能遭到沒收,此時法院得否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程序,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控訴原則的理念是否禁止法院在檢察官未為聲請下職權沒收第三人財產?

二、相關實務與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81號刑事判決:稽之卷內資料,檢察官於98年8月6日提起本件公訴之時,因尚無第三人沒收新制,固無從於起訴書記載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旨。惟於沒收新制施行後,如認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情形,本應由檢察官於審理中,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為該項聲請,檢察官未為聲請時,法院應曉諭其為聲請,原審未予曉諭,即逕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趙○達參與沒收程序,進而對之為沒收財產之宣告,所踐行之沒收第三人財產程序,難謂為適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按就體系解釋而言,必先充足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所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並通知第三人之前提要件,而有第三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2項以書狀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情形,法院始得啟動同條第3項前段之「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俾符控訴原則。蓋非如此,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將形同具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3項所指檢察官於審理中「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係指檢察官於審理中聲請沒收第三人之財產(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1點參照),而非聲請法院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從而,依卷證顯示本案沒收可能涉及第三人財產,而檢察官於提起公訴之同時,未於起訴書記載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旨,亦未於審理中追加聲請者,法院即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如檢察官未聲請,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對該第三人財產諭知沒收。

(二)學說見解
學者過去即已指出,被告與第三人之沒收,雖然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也應依職權為沒收宣告,而基於保障第三人的聽審權,法院亦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實務家則有認為,實體法上第三人義務沒收的規定,並不等同於訴訟法上法院得逕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而必須同時符合實體法上沒收要件以及程序法上正當程序。就後者言,倘若檢察官未聲請第三人沒收,基於對人不告不理,第三人財產沒收不在起訴效力所及,法院亦不得依職權宣告沒收第三人財產。

【選 錄】
(一)法院依職權宣告沒收第三人財產未違反控訴原則
大法庭裁定指出,檢察官就特定被告與犯罪事實提起公訴,起訴效力及於犯罪事實相關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控訴原則下,法院的審判範圍也包括犯罪事實本身以及刑罰、保安處分與沒收等法律效果的相關事實。沒收既然作為犯罪行為人之違法行為所附隨產生的法律效果,則沒收的相關程序自應附麗於本案審理程序。第三人財產之沒收,為刑法所明定,為被告犯罪事實所應賦予的法律效果,倘若該犯罪事實為檢察官起訴範圍,沒收第三人財產亦應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法院審理犯罪事實後認有沒收第三人財產的法律效果適用,縱使檢察官未為沒收之聲請,亦得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此應無違反控訴原則的疑義。

(二)法院基於保障第三人聽審權應職權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大法庭裁定繼而指出,倘若法院依據審理事實認定第三人財產可能被沒收,且檢察官未聲請沒收財產,第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由於刑法上第三人沒收要件成立時,法院負有宣告沒收第三人財產的義務,故而基於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第三人的聽審權以及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法院即應依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2016年刑訴法修法時本條之立法理由亦提到,法院應不待檢察官聲請職權裁定第三人參與,而法院在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以後,仍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法院則依全辯論意旨形成之心證為適法裁判。從而,法院裁定命第三人參與,係為保障第三人聽審權,與法院中立性無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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