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6/02/05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而未產生重大因果偏離時,應如何判斷——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七號判決

【主 旨】
若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而未產生重大因果偏離時,行為人自應負責,而「行為與結果之常態關聯性」之審查標準,是以一般具備通常理性與謹慎之人,在行為當時所處情境所得認識之事實為因果判斷之對象,但如果行為人具備特殊認知,即便不是一般人所能預見,亦應予納入判斷,即學理上所指之「折衷相當因果關係」。

【概念索引】
刑法/因果關係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14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而未產生重大因果偏離時,應如何判斷?

(二)選錄原因
合併實務慣用的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下的常態關聯性。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48號刑事判決亦有相類見解:「結果之發生如出於偶然,固不能將結果歸咎於危險行為,但若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而未產生重大因果偏離時,行為人自應負責。而客觀審查『行為與結果之常態關聯性』之標準,係以一般具備通常理性與謹慎之人,在行為當時所處情境所得認識之事實為因果判斷之對象,但如果行為人具備特殊認知,則即便不是一般人所能預見,亦應予納入判斷(即學理上所指之折衷相當因果關係)。亦即於被害人受傷後因病身死,應客觀審查其病是否為因傷惹起,審查結果如認係因傷致病,且因病致死,彼此間具有常態關聯性之連鎖關係者,即應認受傷與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縱被害人於受傷前原另有舊疾,倘因傷致病之狀況,致使其舊疾難以或無法治療,進而每況愈下,而對死亡之結果有影響,然並非為死亡之唯一或主要原因者,其傷害與被害人死亡間即難認具有重大因果偏離,自無礙前述連鎖關係即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以過失犯為中心,過失犯結果歸責包括現實流程與假設流程;現實流程的歸責理由在於行為人操控流程,而流程的操控即實現具備預見可能性的損害途徑,判斷預見可能性應採取折衷相當因果關係說,此項操作同樣適用於保護規範目的關係的判斷,不過,無法單以事後的預見可能性決定在現實流程中,結果得否歸責過失行為,就此還必須另外考量被害人或第三人介入的責任範圍問題;至於在假設流程中,重點則在合法替代行為得否迴避法益損害,此處至少應採迴避可能性理論判斷損害得否避免,至於合法替代行為的設定,應考慮不同位階的注意義務關係。

【選 錄】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結果之發生如出於偶然,固不能將結果歸咎於危險行為,但若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而未產生重大因果偏離時,行為人自應負責。而客觀審查「行為與結果之常態關聯性」之標準,係以一般具備通常理性與謹慎之人,在行為當時所處情境所得認識之事實為因果判斷之對象,但如果行為人具備特殊認知,即便不是一般人所能預見,亦應予納入判斷(即學理上所指之折衷相當因果關係)。亦即於被害人受傷後因病身亡,應客觀審查其病是否為因傷引起,審查結果如認係因傷致病,且因病致死,彼此間具有常態關聯性之連鎖關係者,即應認受傷與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倘被害人因傷致病,難以或無法治療,進而每況愈下,所受之傷對死亡之結果有影響,雖非為死亡之唯一原因,其傷害與被害人死亡間即難認具有重大因果偏離,亦無礙前述連鎖關係即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