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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8/12
證券交易法
最高法院一O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八號判決


【法領域】
證券交易法

【主旨】
「相對委託」及「連續買賣」等人為操縱股價行為乃股票自由市場所不許,股票投資人推定信賴自由市場之機制而有交易因果關係,但投資人仍須證明其損害及金額與上揭人為操縱股價行為間,具有損害因果關係否則,不啻將此項債務人賠償責任,轉化為填補債權人交易損失之投資保險,尚非事理之平

【概念索引】
證券交易法/損害賠償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4項損失因果關係部分,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二)選錄的原因
  請求權人欲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必須具備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可分為「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本判決關於交易因果關係部分,係採推定方式,惟損失因果關係部分,則是由請求權人舉證。透過本判決,可思考操縱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及其妥適性,暨閱讀相關實務見解及學說。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判決之上訴人則提到關於請求權人就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之減輕或倒置之問題: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所明定。又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參見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四二號判例)。本件上訴人主張:證券交易市場每日成交金額高達數百億,成交筆數數十萬筆,買賣雙方未曾謀面或直接交涉,係透過證券經紀商在集中市場由電腦撮合交易。是以要求證券詐欺事件之受害人就有關之因果關係,須負舉證責任,始得請求損害賠償,實屬不易,亦不符證交法第一條保障投資人之立法目的。且使證交法關於被告(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之規定,因原告(受害人)之舉證困難而形同具文。另證券交易損害賠償事件,為近年新興損害賠償型態,行為人往往處於絕對有利之資訊優勢,且利用專業智識為非法作為,影響社會經濟至鉅,受害人數多且不易抗衡,遑論蒐集證據。揆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立法理由,若責由受害人就其確因行為人之操縱股價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有違正義原則,亦顯失公平。自應由行為人(被上訴人)依同條但書之規定,負舉證責任等語,核屬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之意見,徒以上訴人等未能就本件有所謂『交易因果關係』或『損害因果關係』存在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遽為上訴人等不利之判決。」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提到,在審酌投資人損失時,應看系爭股票股價波動是否僅係人為操縱股價行為所致,抑或有受金融海嘯之影響,以避免將投資人之單純投資損失,全責令被請求人賠償之現象發生。

【選錄】
  按股票投資人通常以發行公司經營績效、公司資產負債、財務業務狀況、行業景氣及其他相關因素作為投資股票之依歸,「相對委託」及「連續買賣」等人為操縱股價行為乃股票自由市場所不許,股票投資人推定信賴自由市場之機制而有交易因果關係,但投資人仍須證明其損害及金額與上揭人為操縱股價行為間,具有損害因果關係,否則,不啻將此項債務人賠償責任,轉化為填補債權人交易損失之投資保險,尚非事理之平。又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自應將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上訴人於事實審辯稱:系爭股票各該公司之基本面、資金面政經走勢一致,無暴漲暴跌;另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間金融海嘯影響,股市劇烈下跌,授權人之損害並非當然係伊行為所造成等語,上揭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確實記載,陞O公司曾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其稅前淨利創新高;東O公司處分子公司獲利,激勵股價走揚創二年新高各情,金融海嘯亦為投資人所週知,此等公開資訊與股票價格之判斷難謂無關。則系爭股票股價波動能否謂僅係人為操縱股價行為所致,不無疑問。原審未詳予釐析明確,逕以擬制「真實價格」減去授權人賣出之價格作為損害計算基礎,即有可議。次按事實審法院固得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應就其斟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結果所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未記明於判決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原審就二百八十四位授權人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求償金額,僅就林O瑋、陳O如二人部分認定其損害,就其餘授權人之求償金額,依何項事證斟酌之結果,可認定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並未於判決理由中載明,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原判決以「淨損差額法」即擬制真實價格為損害計算方法,惟其例示林O瑋卻以「毛損益法」計算,亦屬矛盾。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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