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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8/28
勞動基準法
最高法院一O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五號判決


【法領域】
勞動基準法

【主旨】
若擔任公司之職務,具有一定之獨立裁量權限,與具服從關係之受僱員工不同,應屬委任,而非僱傭關係

【概念索引】
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應如何區別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

(二)選錄的原因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就勞動契約之定義,僅簡單規定「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惟實際上,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之要件為何?與委任契約有何不同之處?此係判斷得否適用勞基法之第一個步驟;又本判決在攻防時,請求權人除向名義上之聘僱公司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又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法人格否認理論,向聘僱公司之控制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主張其請求。藉由本判決之閱讀,以供啟發讀者不同之想法。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提供是否為勞動契約之判斷標準:
  「按勞動契約與以提供勞務為手段之委任契約之主要區別,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原不具主管身分之員工晉升擔任主管職務者,與企業主間契約關係之性質,應本於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之變動、從屬性之有無等為判斷。如仍具從屬性,則縱其部分職務有獨立性,仍應認定屬勞基法所規範之勞雇關係。原審認定李○原自八十三年十月一日起任職於三○公司,負責國內廠商往來業務之報價,自九十九年八月起改任副總經理,負責相同業務,雖為國內業務主管,然就其負責之業務,並非完全具有自主決定之權限,在人格、經濟及組織上,仍具從屬於三○公司之性質,雖就一定金額之交易,依三○公司授權,有獨立決定之權限,其與三○公司間仍為勞動關係,依上說明,並不違背法令。」

三、本案見解說明
  上訴人擔任A公司之總經理,實質負責該公司之資金及營運,保管該公司大、小章及開立銀行帳戶,得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事務之方法,有決定該公司進口銷售業務、財務會計、商標保護等之權限,與具服從關係之受僱員工不同,其與A公司間係成立未定期限之委任關係,非僱傭關係;又A公司有獨立之經營權,與任天堂公司為不同之法律主體,不能逕令控制公司B公司為A公司與上訴人間之委任關係負責。

【選錄】
  上訴人為博○公司之董事長,溥○公司為任天堂公司於七十九年間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之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八日溥○公司董事會決議上訴人自八十三年八月三日起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溥○公司與上訴人簽署職務委託書。上訴人擔任總經理期間,溥○公司按月給付上訴人六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次查任天堂公司係在日本登記之公司,上訴人主張任天堂公司於日本聘任伊擔任溥○公司總經理,任天堂公司與上訴人間是否成立僱傭或委任契約關係,依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公布日後一年施行)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應以行為地即日本法為準據法。上訴人擔任溥○公司之總經理,實質負責該公司之資金及營運,保管該公司大、小章及開立銀行帳戶,得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事務之方法,有決定該公司進口銷售業務、財務會計、商標保護等之權限,與具服從關係之受僱員工不同,其與溥○公司間係成立未定期限之委任關係,非僱傭關係。上訴人係與溥○公司簽訂總經理職務委託書,由溥○公司按月給付上訴人六萬元,上訴人未曾使用任天堂公司之經理人或員工之名片,其未在任天堂公司任職,不受任天堂公司任何工作規則之拘束,任天堂公司從未給付上訴人任何薪資或報酬,對上訴人亦無懲戒權,依日本民法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三條規定,難認上訴人與任天堂公司成立僱傭或委任契約。證人林○治雖證稱:任天堂公司前社長山內博在京都總公司請上訴人擔任溥○公司總經理等語,惟僅係任天堂公司本於溥○公司投資者之身分所為溥○公司將委任上訴人之諮詢;系爭職務委託書約定,上訴人執行該委託書未規定事項時,應事前取得任天堂公司之同意,係溥○公司對上訴人執行總經理職務之限制;任天堂公司將蓋妥其公司印文之空白刑事委任狀交付上訴人,供上訴人在臺代理任天堂公司進行訴訟程序,僅係方便上訴人取締仿冒商品,其係執行溥○公司總經理之職務;上訴人定期向任天堂公司報告取締仿冒情形,係以溥○公司總經理身分,履行溥○公司對股東之報告義務;任天堂公司法定代理人岩田聰依序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一○○年二月九日致函上訴人,表示任天堂公司決定解除上訴人在溥○公司之總經理職務、終止博○公司之總經銷契約,乃任天堂公司本於其為溥○公司唯一股東之經營權考量而指示溥○公司解除上訴人之總經理職務;均無從認定上訴人與任天堂公司有僱傭或委任關係存在。溥○公司進口任天堂公司產品在臺銷售,並處理該產品之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其職員及管理人員不由任天堂公司派駐,每年營收達十億元以上,有職務委託書及溥○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可稽。足見溥○公司有獨立之經營權,非虛設之紙上公司,與任天堂公司為不同之法律主體,不能逕令任天堂公司為溥○公司與上訴人間之委任關係負責。上訴人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法人格否認理論」等,主張任天堂公司與伊成立「溥○公司總經理」之僱傭或委任關係,為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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