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7/09/07
行政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O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判決
民國106年3月29日辯論終結


【法領域】
行政罰法

【主旨】
倘非醫療機構之行為人出於違反醫療法第84條之不作為義務之違規行為,於時空密接下持續反覆出現,該違規事實於主管機關裁處前,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

【概念索引】
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法律上一行為。

(二)選錄的原因
  涉及非醫療機構之行為人違反醫療法第84條之違規行為數認定,亦涉及是否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同一法理之適用。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者,以反覆實施遞送行為為構成要件,在停止營業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裁處罰鍰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裁處罰鍰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持續之行為,為按次連續處罰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二)相關學說
  一行為,一般認為可區分為:
  1.自然之一行為,指單純的一個決意、一個動作,或雖由若干部分組成,但仍基於一個決意,且時間與空間緊密連結,旁觀者,通常視之為一個行為。
  2.法律上一行為,行為人之多數個自然上的舉動,因法律上的規定將其結合成單一,亦即由法律意旨視其為單一之行為。而「法律的一行為」,又可分為「法律構成要件上的一行為」及「繼續性之一行為」:
  (1)「法律構成要件上的一行為」,則指多數之「自然上行為」,從處罰的法律中加以規定結合成法律評價上的一行為。
  (2)「繼續性一行為」,則指自然舉動形成並維持一種不法狀態,法律對其評價為一個不法行為。

三、本案見解說明
  倘非醫療機構之行為人出於違反醫療法第84條之不作為義務之違規行為,於時空密接下持續反覆出現,該違規事實於主管機關裁處前,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

【選錄】
  四、(二)復按一行為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亦為行政法之基本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意即禁止國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已受處罰之一行為,國家不得再行處罰;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國家多次處罰。又所謂一行為,可區分為自然的一行為與法律的一行為,自然的一行為係指單純的一個決意一個動作,或雖由若干部分組成,但仍基於一個決意,且時間與空間緊密,旁觀者通常視之為一個行為之謂;法律上一行為,係指多次以相同或不同行為態樣來實現法律單一之構成要件,並以此緊密關聯性而透過法律形成一事實行為,或屬持續性或接續性行為,而法律上亦將其評價為單一行為。另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謂以:「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65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該決議雖非針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作成,然觀諸醫療法第84條規定,係課予非屬醫療機構者不得從事醫療廣告之不作為義務,核與藥事法第65條課予非藥商不得從事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義務之類型相同,皆屬違反行政法上「不得廣告」之不作為義務之接續犯,本於相同之法理,上開決議就違規刊播廣告之行為數認定之見解,自得作為本件法律適用之參考。是以,倘非醫療機構之行為人出於違反醫療法第84條之不作為義務之違規行為,於時空密接下持續反覆出現,該違規事實於主管機關裁處前,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

【延伸閱讀】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