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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13
刑事訴訟法
最高法院一O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六號裁定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主旨】
關於被告係何時收受判決書,原則上固以送達人在法院送達證書上所記載之日期為準,但此記載並非不可能有發生錯誤之情事,倘有證據資料足以合理認定係出於送達人之誤載,自可以推翻而另為認定。至相關證據資料之判斷,參諸在刑事實體法上無罪推定為基本原則,由此衍生之罪疑惟輕、有疑以有利被告等原則,上開原則在被告是否遵守訴訟程序上之認定更允宜適用,庶能達到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目的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送達/罪疑惟輕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是否在程序要件上亦有適用。

(二)選錄的原因
  本則判決從無罪推定原則出發,進而推導罪疑惟輕原則等概念在程序要件上亦有適用,從而擴大適用範圍。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又『無罪推定原則』與『罪疑唯輕原則』固屬息息相關,惟『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之所有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各階段),故即便是檢察官,其於辦案時亦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對公平正義之維護或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皆應詳加蒐證及調查,以避免侵害人權。至『罪疑唯輕原則』則是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其存在之內涵並非在指導法官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明力,而係在指導法官於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應如何判決之裁判法則,二者仍有不同。」實務見解大多認為,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偵查與審判程序,但罪疑唯輕原則僅適用於證據評價結束後之審判程序。

(二)相關學說
  學說認為,罪疑惟輕原則具有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雙重面向,實體上補充的罪責原則,程序上則補充證據評價原則,然而,罪疑惟輕適用的時機在於法院對於犯罪事實未能形成確信心證時的法律評價,因此應當僅適用在事實認定領域,而不能擴張到其他範圍。另應注意者,關於追訴權時效,由於多認為同時具備程序與實體性質,故亦有罪疑唯輕原則之適用。

三、本案見解說明
  送達日期雖原則上以送達證書為準,惟並非不可反證推翻之事,如事實認定有疑慮者,應以無罪推定原則出發,以對被告有利之方向認定,本判決以罪疑惟輕原則適用於程序事項,屬於較特別之見解。

【選錄】
  訴訟權為憲法規定之人民基本權之一,現今刑事訴訟程序重視被告訴訟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乃有諸多之相關規定,而上訴權為被告之訴訟權之一,上訴期間自被告收受送達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算,而送達證書為執行送達之人員所製作,旨在向命送達之機關陳明其送達之事實及時間,為命送達機關認定送達時間及效力之憑據,以其記載已足以證明受送達人收受文書之時間及實情,始得憑以認定其送達之效力。又關於被告係何時收受判決書,原則上固以送達人在法院送達證書上所記載之日期為準,但此記載並非不可能有發生錯誤之情事,倘有證據資料足以合理認定係出於送達人之誤載,自可以推翻而另為認定。至相關證據資料之判斷,參諸在刑事實體法上無罪推定為基本原則,由此衍生之罪疑惟輕、有疑以有利被告等原則,上開原則在被告是否遵守訴訟程序上之認定更允宜適用,庶能達到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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