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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15
行政法
最高行政法院一O六年度判字第二四四號判決


【主旨】
程序正義之實質內涵,在於藉正當程序之踐行擔保其實質判斷之公正

【概念索引】
行政法/正當行政程序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正當行政程序與適法性監督。

(二)選錄的原因
  我國現行大學教師法制上,對教師資格評量之審定,國家之適法性監督應如何操作。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程序是產生一定結果的一種過程。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行使公權力作成決定以執行職務時,如足以對當事人之法律上利益,產生加負擔之作用,應使當事人對程序、程序標的、應作成之決定及其事實基礎,乃至重要的法律觀點及裁量斟酌有關之狀況等,得表示意見,以主張其權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6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行政法上創立行政程序法主要係為實現正當行政程序,使人民與行政機關互動的過程中,得享有最基本的程序保障,並希望藉由事前踐行合法的正當程序以達成合法且合目的性之行政決定,避免不法或不當之行政決定。

三、本案見解說明
  程序正義之實質內涵,在於藉正當程序之踐行擔保其實質判斷之公正。

【選錄】
  六、本院查:
  (一)……。再則,大學教師之資格評量,復為大學自治之範疇,早經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其目的在於實現學術自由。故而,當大學自治實際運作無法承擔維護學術自由的任務時,國家必須基於學術自由保障之所需而介入干預,對之為適法性監督,避免學閥或財閥藉學術自由之名壟斷學術資源,也防止大學假自治之名,致未嚴守學術倫理及專業審查之要求,徇私濫為資格之評量。基此,我國現行大學教師法制上,對教師資格評量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由學校及教育部接續行之。教師經學校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其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師法第9條第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參照)。該二階段程序設計,不在疊床架屋,更無教育部為大學上級機關之意旨,乃各有其制度上任務:初審程序著重在大學本身對其成員學術能力之專業評量,複審程序則立於大學自治監督者地位,審查大學決定是否恪遵專業評量之準則,俾以對於教師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且公平正確之判斷,兼顧學術自由及教師權益之維護。是此二階段程序雖均有維護教師權益之功能,但亦各賦有於不同層次維護學術自由之目的,乃應各有為實現其目的而設計之正當程序,有分立之評審組織、決策過程。
  (四)末按,程序正義之實質內涵,在於藉正當程序之踐行擔保其實質判斷之公正。上訴人教授資格取得所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事件,起因於上訴人投稿JVC期刊文章遭SAGE出版社撤銷,然僅投稿遭撤銷並不必然為學術倫理違反,必也究明遭撤銷之原因,始能為上訴人是否違反學術倫理,以及情節輕重之判斷。然:……。
  3.……。然細繹該調查報告所示,其實並未認定上訴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具體事實」,究竟係因其兄陳○遠涉嫌以多組電子郵件帳號在JVC期刊創設不同身分,且投稿論文時,自行推薦之審查名單包括造假帳號,形成自己審查自己論文情事,而因親屬關係,逕指上訴人與其兄陳○遠有共犯之嫌?或因上訴人於JVC期刊刊登之論文(含與其兄陳○遠共同掛名者)曾經其兄陳○遠所設假造帳號審查,而認該部分論文客觀上未經同僚審查,不論上訴人知情與否,均屬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有所不明,輕重有異。上開不明之處,雖經專案小組請教JVC期刊主編,但未見回復,此亦載明於原判決所引用之海科大103年12月25日校教評會記錄綦詳。再徵諸SAGE出版社對此事件一再表明:「對於被撤論文本身並不作實質審查,因此對於該文章的內容不實與否,抄襲與否、偽變造與否等影響個人專業學術能力之認定」等節,從未指出上訴人論文被撤原因,也未指出其違反學術倫理。是則,調查報告究竟以何等事實認定上訴人違反學術倫理,而有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要件之該當,已難認知;既然調查報告並未認定事實,原處分又究係以何為基礎認定上訴人有相當於舞弊之違反學術倫理情節,該當同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則更難索解。何況,原處分所稱上訴人升等教授所提67篇參考著作,經SAGE出版社撤銷者共10篇,即構成嚴重學術瑕疵乙節,與SAGE出版社聲明不符;原處分又稱因升等審查委員未知悉上訴人的升等送審著作資料有部分資料是未經同儕審查而發表之論文,致影響其判斷云云,更屬臆測。蓋承辦本事件之海科大專案小組成員僅包括2位原升等審查委員,其餘3位原升等審查委員根本未表示意見,如何認定該等委員會因上訴人參考論文未經同僚審查(不論上訴人是否知情),即會作成不予升等之建議?是原處分不論就事實之認定,理由之說明,其內容均欠缺明確性。
  4.……。實則,被上訴人為教育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學術自由,而有監督大學自治之權能,即有義務就海科大專案小組就相關證據資料之取得提供必要協助,如國際學術業務之交涉,甚至召開一定聽證程序以利上訴人及其兄長陳述意見,如此方能釐清事實,而就上訴人之行為予以正確評價,不能不附理由而任意將臺灣學術清譽受損全數歸咎轉嫁於上訴人,也不能因無力查證事實而縱容學術敗類,致影響學術團體之清譽。
  (五)綜上,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尊重專業判斷為由,而承認原處分之合法性,固非全然無據;然原判決未見原處分判斷之實體基礎,即海科大專案小組調查報告已因專案小組之組織不適法,而無法擔保其實質判斷之公正。……。原判決就原處分上開違法之處,未予審查,自係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於此,為有理由,原判決應予廢棄。又原處分作成既有違法,訴願決定疏而未論,予以維持,亦有未合,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乃由本院基於原判決確定之事實(原處分之內容以及海科大專案小組成員),予以准許。被上訴人並應依循判決所示意旨,踐行正當程序,重啟調查,再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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