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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09
行政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O五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裁定


【主旨】
對重劃分配結果不服者,應依獎勵重劃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辦理,則該「准予備查」性質僅係事實敘述或觀念通知,難謂係行政處分

【概念索引】
行政法/行政處分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准予備查」之性質。

(二)選錄的原因
  涉及「准予備查」究為行政處分或僅為事實敘述或觀念通知。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係屬團體自治事項,行政權原則上不介入。是管理人選任後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然綜覽祭祀公業條例,尚無以備查之介入,始令其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規定或意旨。因此,新任管理人申請備查當僅係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之用,是否准予備查,因無法律效果,均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

(二)相關學說
  倘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而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該「備查」,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

三、本案見解說明
  對重劃分配結果不服者,應依獎勵重劃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辦理,則該「准予備查」性質僅係行政機關就申請者陳報之事實經過表示知悉之謂,應僅係事實敘述或觀念通知,對於該陳報事項並無實質認定之效力,難謂係行政處分。

【選錄】
  ……。再按政府機關所為之「備查」,係於相關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後,陳報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參照)。其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主管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性質上亦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關。若有對重劃分配結果不服者,應依獎勵重劃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辦理,則該「准予備查」性質僅係被告就申請者陳報之事實經過表示知悉之謂,應僅係事實敘述或觀念通知,對於該陳報事項並無實質認定之效力,難謂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之措施,對外已發生具體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又「主旨: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自辦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成果之審查範圍事宜乙案,請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彰化縣政府89年7月7日89彰府地價字第129037號函辦理。二、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另同辦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左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一)計算負擔總計表(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四)重劃前地籍圖(五)重劃前後地號圖。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異議人得於一定期限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準此,自辦市地重劃區除於辦理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所轄主管機關核備外,其餘有關各宗土地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分配與異議之處理等事項,應由自辦重劃會負責處理。至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主管機關立場,對於經會員大會通過併同會議紀錄送請備查之土地分配成果是否須詳實審核,案經本部函請直轄市及部分縣(市)政府提供意見後,綜合大多數機關之意見,並基於地籍管理之需要及配合實務運作,統一處理方式如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重劃會(或經其授權之理事會)議決之土地分配成果會議紀錄時,應加以審核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有無摘錄地號錯誤、有無遺漏地號未配或取配面積與重劃前土地面積是否相符等事項,免實質審核其分配內容。」亦經內政部89年12月5日台(89)內中地字第0000000號函釋有案。……。核其內容,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所檢具相關圖冊,予以審查相符,並就獎勵重劃辦法第34條規定為單純之說明,並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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