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7/08/12
民法
最高法院一O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判決


【主旨】
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反之,若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無關者,殊無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譽權之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行為人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即不應予以減輕

【概念索引】
民法/侵權行為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在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時,應如何判斷行為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阻卻違法?

(二)選錄的原因
  名嘴對於公眾人物之爆料,不論涉及私德與否,惟究竟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間,其間之界線為何?主張受言論自由保護者,應如何盡合理查證義務?所需盡之合理查證義務,是否會隨與私德有關與否而不同?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判決係在說明,行為人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不以有無平衡報導為唯一標準:
  「……。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額責任。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不以有無平衡報導為唯一判斷標準。查上訴人未循合法管道,糾眾討債,又在公共場所將債務人林○鴻及其家人帶至律師事務所商討債務,於磋商過程中,確實有同夥劉○毅實施暴力傷害之行為,其客觀情節已屬涉及犯罪嫌疑之社會事件,被上訴人曾向承辦員警查證等情,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依上開說明,原審綜合衡量新聞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保護等情觀之,認被上訴人所為之上開報導內容,並未侵害上訴人名譽權,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合,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行為人所為之言論,係屬被害人之私領域,事項,行為人借此言論之散播賺取通告費,難認善意或與健全民主有關,故難以減輕行為人之合理查證義務。雖行為人係依媒體先前之相關報導所陳述,惟此既經被害人否認真實,則行為人仍轉述媒體之報導內容,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得阻卻違法,尚非無疑。

【選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本文、第三百十一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反之,若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無關者,殊無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譽權之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行為人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即不應予以減輕。查被上訴人於參加系爭節目所為系爭言論,係關於上訴人前夫母親要求檢驗上訴人懷孕胎兒之DNA之事實陳述,應屬上訴人之私領域事項;而被上訴人藉由談論名人隱私以賺取通告費之個人利益,似難認係出於善意,尤難認與促進民主政治發展、監督政府等公益目的有關。……。而於上訴人否認真實之情況下,被上訴人逕憑該等媒體報導內容,於系爭節目輕率轉述而為系爭言論,得否認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非無再酌之餘地。

【延伸閱讀】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