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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20
民法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決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179期
【法領域】
 民法
【主旨】
  醫師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又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
【概念索引】
 民法/侵權行為
【關鍵詞】
 醫療機構醫事人員醫療水準醫療常規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判斷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之參考依據為何?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存否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二)選錄的原因
     現今實務上不乏許多有關於醫療糾紛之案件,究竟應如何判斷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以及該過失與病患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皆須藉由鑑定機構加以判斷,具有其專業性。本判決就醫療水準應審酌之因素、醫療水準與醫療常規之不同,以及過失行為與病患死亡間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之分配及與轉換等問題皆有詳細說明。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判決係在說明如何衡酌降低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錯誤瑕疵之舉證責任:
「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甚明……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上開但書所定之公平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求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以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又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前開但書規定,衡量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其舉證責任,以資衡平。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表示,被告醫師未注意評估病患之狀況,適時安排作電腦斷層,急診室主治醫師亦為未在場指導或在病患失去意識前進行醫療處置或親自交視治療病患,則被告醫師所為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學中心所應具備之醫療水準?又因最高法院認為,本件事故相關醫療過程因無相關記載而未臻明確,原審未使被上訴人就本件醫療過失與病患之死亡無因果關係善盡舉證責任,遽為裁判,亦有疏略。因而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選錄】
  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查林、潘二人確有應注意王○楸意識變化、評估生命徵候、意識狀態及瞳孔反應及嘔吐二次,而疏未注意評估,以便安排作電腦斷層之違反醫療常規之處置上過失,又吳○勳為當時急診室主治醫師,未在場指導林、潘二人,亦未在王○楸失去意識前進行醫療處置或親自交視治療王○楸,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果爾,林、潘二人所為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學中心所應具備之醫療水準?尚非無疑。且依醫審會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記載,「假設顱內血塊已擴大至超過30c.c,合併較嚴重之腦部壓迫現象,則須立即進行手術,若果如此,由於病人意識尚未喪失,此時手術理當有非常良好之恢復」,則倘吳○勳等三人確實注意王○楸意識變化,於適當時期安排作電腦斷層,而得即時進行手術,王○楸是否有避免昏迷終至死亡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自非無進一步推求餘地。原審未遑詳查,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已嫌速斷。又依相關急診醫囑、病歷及護理紀錄,未見王○楸留院觀察期間之昏迷指數及生命徵象之觀察結果之相關記載,復為原審所認定,本件事故相關醫療過程因無相關記載而未臻明確,原審未使被上訴人就本件醫療過失與王○楸之死亡無因果關係善盡舉證責任,遽為裁判,亦有疏略。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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