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七號裁定 |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179期 |
【法領域】 |
刑法 |
【主旨】 |
被告收受賄賂並繳回犯罪所得後死亡,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單獨宣告沒收,被告繼承人縱對單獨宣告沒收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既非該案當事人,又非受該裁定之人,其依法並無抗告權 |
【概念索引】 |
刑法/沒收 |
【關鍵詞】 |
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不受理判決 |
【說明】 |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
|
(一)爭點說明 |
|
被告死亡與犯罪所得之沒收問題。 |
|
(二)選錄的原因 |
|
刑法第40條之單獨宣告沒收,係2015年刑法修正重點之一,本則判決即與此修正條文息息相關。 |
二、相關實務學說 |
|
(一)相關實務 |
|
按刑法修正前第40條第2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準此,沒收係從屬性之刑罰,除違禁物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判決參照)。 |
|
(二)相關學說 |
|
由於過往即有許多論者批評沒收制度不宜單純以從刑制定相關規範,立法者於新法從之,使沒收成為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程序,同時也擴大單獨宣告沒收之適用,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3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包括行為人逃亡藏匿、死亡、免訴、不受理或因心智原因停止審判等。 |
三、本案見解說明 |
|
本案由於被告於偵查中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又於案件審理中死亡,故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並無違法。 |
【選錄】 |
本件第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係以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煌(下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偵查中坦承收受賄賂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928,000元,嗣被告於第一審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死亡,經第一審判決公訴不受理,而未能判決有罪,然被告前所繳交之犯罪所得,應依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審認其中之1,884,316元部分,於法有據,而為就該部分金額單獨宣告沒收,並駁回檢察官其餘聲請之裁定。再抗告人沈○甫以被告繼承人之身分對第一審宣告沒收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再抗告人既非該案當事人,又非受該裁定之人,依法並無抗告權,原審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略以:被告係因遭攀誣而被追訴,既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依無罪推定原則,法院自不得在未調查審酌之情況下,逕依被告死亡時尚無之規定,准檢察官單獨沒收之聲請,乃第一審竟以業已死亡之被告為沒收裁定之對象,准許檢察官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已有違法而屬無效,原審不予撤銷糾正,再抗告人實難甘服云云。經核並未針對原裁定以其無抗告權,從程序駁回其抗告之論敘,究竟如何違法或不當,為具體指摘,應認其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 |
|
【延伸閱讀】 |
|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17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