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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27
刑法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非字第二○號判決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179期
【法領域】
 刑法
【主旨】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如基於同一犯意,同時就數件工程標案進行賄賂,自具有實行行為完全之同一性,雖侵害數個地方自治機關公共工程之法益,應為想像競合犯;如就不同工程標案,於不同時、地向同一公務員為之,各行為先後可分,其所侵害之法益可資個別獨立評價,自屬侵害數個國家法益,應為數罪併罰;若就同一工程標案,基於同一行為「同時」向數公務員為之或向一公務員多次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祇能成立單純一罪
【概念索引】
 刑法/競合
【關鍵詞】
賄賂罪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單純一罪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應如何依其行為態樣判斷競合方式?
  (二)選錄的原因
    本則判決將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與單純一罪、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的排列組合均加以說明,便於對照理解。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實務上對於行賄之行為,多係以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單一或複數,以作為認定競合方式之判準,可參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決議:「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通說係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有認同實務以主觀犯意作為行為數判準之見解,認為此方式最為符合刑法不法與罪責之核心概念。有見解強調,賄賂犯罪所侵害者屬於國家法益,應以交付或收受賄賂的對價關係屬於單數或複數作為行為數之認定,藉以判斷屬於行為單數或論以數罪併罰。
 三、本案見解說明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所侵害者屬於國家法益,應以行為人係基於單一或複數犯意,以及法益之內容,綜合判斷競合方式。
【選錄】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所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係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者而言;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而言。依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高雄市政府公告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高雄市鼓山區工程」及「高雄市華榮路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標案,係不同工程之標案,被告與樓○中、鄭○雄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樓○中同時就上開二件標案對林○敏行求、期約進而交付賂賄,是樓○中上揭犯行之行為態樣,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自具有實行行為完全之同一性,雖侵害二個地方自治機關公共工程之法益,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應為想像競合犯。至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所侵害之法益固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然如就不同工程標案,於不同時、地向同一公務員為之,各行為先後可分,其所侵害之法益可資個別獨立評價,自屬侵害數個國家法益,應為數罪併罰;若就同一工程標案,基於同一行為「同時」向數公務員為之或向一公務員多次為之,雖同時該當於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祇能成立單純一罪;均與本件情形不同,要難比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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