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7/10/30
親屬
第三人逾否認子女之訴除斥期間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是否仍有確認利益?法院應如何下判決?-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號判決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180期
【法領域】
 親屬
【主旨】
 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倘因逾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2項所定除斥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又無從依同條第3項聲明承受訴訟,即不得再否認該婚生子女關係。縱其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可認有確認利益,惟因不得推翻該婚生推定,其訴仍為無理由
【概念索引】
 親屬/父母子女
【關鍵詞】
 婚生推定否認子女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除斥期間繼承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第三人逾否認子女之訴除斥期間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是否仍有確認利益?法院應如何下判決?
 
  (二)選錄的原因
    本件係因繼承案件所衍伸而出之確認親子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並無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的除斥期間限制,然同法第64條否認之女之訴則有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修正前為六個月),故有疑義者是,第67條之規定究為立法之疏漏或有意忽略?本判決基於身分關係之真實性與安定性之考量,認為應受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殊值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判決表示,受影響之繼承人若逾法定除斥期間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雖有確認利益,惟因已逾除斥期間而仍應為其實體敗訴判決: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復說明:有無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準此,第三人就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且此項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時,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然此確認利益之有無與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存否,應區別予以判斷。如為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刪除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已另設規定,允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之情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六個月(一年)內起訴。如逾該期間,即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繼承權人如仍有爭執而提起確認法律上父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雖可認有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但由於其已逾法定之除斥期間而不得再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故仍應為其敗訴之實體判決。本件上訴人之父蘇○澤於一○○年二月十一日死亡,上訴人則於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原審因認上訴人雖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惟已逾一年期間(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刪除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條第二項)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仍應受敗訴之實體判決,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本案見解說明
    上訴人主張繼承人A、B與被繼承人無血緣關係,於101年12月13日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距戴100年2月19日死亡時止,已逾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2項修正前之六個月除斥期間,上訴人當不得再爭執繼承人A、B與被繼承人之婚生子女關係及親子關係。
 
【選錄】
  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在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法條第二、三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確定判決前,不許任何人為相反之主張。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主張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雖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然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前為六個月),亦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此等除斥期間之規定均係婚生推定制度下,為謀子女地位安定與真實血緣關係間之平衡,維護法律秩序之穩定,所為立法設計。又因現代科技進步,親子關係形成原因多樣化,已非單純僅由血緣所生者始構成親子關係,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固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使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確認之訴,俾紛爭當事人有得以利用訴訟程序之機會,以應實際之需要,並保護子女之權益。惟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倘因逾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除斥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又無從依同條第三項聲明承受訴訟,即不得再否認該婚生子女關係。縱其依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可認有確認利益,惟因不得推翻該婚生推定,其訴仍為無理由。查上訴人主張戴○甲、戴○乙與戴○○無血緣關係,於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距戴○○一○○年二月十九日死亡時止,已逾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之六個月除斥期間,依上說明,上訴人當不得再爭執戴○甲、戴○乙與戴○○之婚生子女關係及親子關係。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理由雖有部分未盡一致,結論則無不同,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延伸閱讀】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180期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